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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西圩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
按照教育部关于制订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阶段性禁行规定的要求,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定。
1、不准有违反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言行。不准参与赌博、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
2、不准在参与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不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晋级等活动中弄虚作假。
3、不准敷衍塞责,无教案上课;不准使用方言土语讲课;不准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4、不准随意停课、换课、占课、拖课;不准违背课程计划和随意增减课时;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准让学生家长批改家庭作业或学生代改作业。
5、不准占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准违反国家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6、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打牌、炒股、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教室里吸烟、接打手机;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准穿有损教师仪表的服装、拖鞋等进入课堂。
7、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歧视、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生;不准训斥、指责家长。
8、不准强行让学生购买规定以外的教材、书刊、参考资料、文具用品和其它商品;不准向学生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罚款。
9、不准要求学生为自己干私活儿;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准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礼品。
10、不准无故拒绝参加继续教育,不准无故拒绝参加校本培训。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教师,应当视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沭 阳 县 西 圩 小 学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培养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作风,树立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特作出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并且勒令学生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检查。
2、有情节较为严重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的教师,学校除要求其赔偿学生医药费、报请教办给予相应有处分外,该教师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不能参与各项荣誉的评定。
3、情节恶劣、造成学生身体严重伤害的教师,学校将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并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