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感想_论恶法亦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7: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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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学理论演变的整个历史过程当中,恶法与良法之争贯彻始终。对于这个由来已久且至今争论不休的问题的解答,也促使了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两派对立观点的形成。自然法学从道德出发,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是合乎道德的良法,不合道德的恶法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法律事实出发,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

不管是“恶法亦法”的理论,还是“恶法非法”的主张,在此我无意对二者来一次追本溯源的活动,亦不打算上升到抽象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高度来讨论这场纷争,因为这样的讨论已有前人付出过大量的劳动且收获颇丰。我所要做的只是抛开理论上的分歧,从最基本的语义学的角度对该争论做一简要的分析。

“恶法非法”的意思是说邪恶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而“恶法亦法”则是指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其实是针对“恶法是不是法”这个命题的肯定或否定回答。这个命题的主体是“恶法”,这里的“法”如果被理解为实在法或制定法(positive law),大概是没有不同意见的吧。这里的“恶” 是指邪恶的,但是关于什么是“邪恶的”可能会存在分歧,通常我们会理解为不符合自然理性或一个社会一般的道德观念,但是也有人从亚里士多德的著述中推定其著名的法治概念里的“良法”并未包含符合自然理性的法才是良法,而仅仅符合法治的形式特征的法就可被称为良法。在此为了避免陷入另一个纷争,而且该纷争对于我们讨论的问题并无影响,所以暂且我们把“恶法”理解为不符合普遍的道德观念或哈特所言的“社会接受的道德”。

统一了前提之后,我们再分别来看这两句话。“恶法亦法”侧重的是“恶法”的“法”(positive law),即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那么“亦法”的“法”则应该理解为实在法或制定法(positive law)。因为分析实证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法,他们尝试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看待法律规范,分析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作为分析法学的开创者,奥斯丁坚决主张法学或法理学的对象是实在法,至于道德要求则应该从法学中剔除出去,道德乃是伦理学或立法学的任务。不管实在法是良法或恶法,只要它是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都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都应该获得尊重和遵守。而“恶法非法”强调的是“恶法”的“恶”,即“邪恶的”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但是后面的“非法”中的“法”则应该理解为自然法(natural law)。因为从自然法学的角度讲,法律应当具有良善性,必须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才能获得人们的普遍认同和服从。法律和道德具有必然的联系,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自然法学在回答这个命题时,是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他们所说的“恶法非法”实际上是指非良善的法律就不是正义观念、人类理性的自然法。

正如很多分歧和争执都是起源于理解的偏差一样,“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之争也是源于理解偏差,二者的话语并非是站在同一层次上展开,而是存在一定的错位。但是这种错位我现在并不希望就此结束,站在不同立场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问题的不同思考和回答,将会激励人们碰撞出思想的火花,继续展现人类智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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