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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市建〔2012〕164号
邢台市建设局
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建筑业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于2012年6月30日前取得资质(新设立企业以主项资质批准日期为准)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均为此次核查的对象。其中二级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
企业需提供近三年(2009-2011)代表工程业绩,新升级企业还需提供升级代表工程业绩。
4、资质项目变更
企业名称、法人、注册地、股权等资质证书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此次需重点核查。
(二)市场信用
2010年以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重点核查企业有无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行为,有无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况。建管处将统一征询质量、安全、清欠、稽查等部门意见。
(三)三大系统的执行情况
核查河北省建筑业主要指标网上快报系统、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及邢台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邢台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
2、本年度已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经审计的2009-2011年度财务报表(2011年7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不需要提供);
5、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6、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情况,以及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整理形成企业自查报告,并填写《河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企业自查表》,与核查资料一并报至建管处。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资料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报至建管处。
2、主管部门核查阶段(2012年9月21日-9月30日)市建管处负责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对三级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的核查资料进行核查,结合企业资质摸底调研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二级以上企业的核查资料由市建管处报至省住建厅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3、整改阶段(2012年10月1日-10月10日)
各建筑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出具整改报告,由法人签字盖章。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
4、汇总阶段(2012年10月11日-10月15日)
核查结论分符合与不符合。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及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核查的企业,撤回其资质。建管处将全市核查工作总结汇报至省住建厅主管部门,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核查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力求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按时完成核查任务。
(二)注重工作效能,严肃核查纪律,严格核查标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