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_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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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医〔2011〕226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2007年以来,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要求,开展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使之法制化、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精神,现就我区医师定期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

(一)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成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在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的单位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其他。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公布后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gxysdqkh@163.com)。

(三)做好考核机构考核范围的指定工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为考核机构指定负责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首次指定工作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接受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医师名单及相关资料在每年度2月15日前上报至指定的考核机构。

2012年2月20日前,各市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指定情况(填写附件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一)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下发通知,公布本年度辖区内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参加2012年考核的人员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接近2年的也可参加考核)。

(二)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15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31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2.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四)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六)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从2011年12月开始,我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dqkh.cmda.gov.cn/,由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维护,咨询电话为400-885-062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创建用户名和密码。被考核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医师所在卫生机构(或考核机构)创建。编码规则见附件5。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2007〕14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乡村医生和广西个体医师的定期考核可参照《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各地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

2.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表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4.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5.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编制规则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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