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办法(推荐)_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6: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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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完善教师队伍管理机制,逐步形成激励、竞争、开放、流动的教师队伍管理新格局,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阳信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阳信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制度的通知》([2009]第74号)及有关规定,经中心校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突出贡献奖

1.教学成绩及教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能影响带领一个团队发展或对全镇教育工作评估争得荣誉且领导评议、教职工评议较突出者。

2.招商引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3.见义勇为者。

4.其他有特殊贡献及突出成绩者。二.表彰

1、镇级以上各类表彰必备条件:

(1)思想素质高,群众评价高。班子评议、群众评议满意度均不低于80%;

(2)教学成绩(包括考查学科)和活动类成绩:

县级以上表彰:中学受表彰人员教学成绩必须位于学校同学科前三分之一,小学受表彰人员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必须位于全镇A类(刘庙学校教学成绩必须位于全校A类)。可比性活动成绩初中位于全县上游水平;小学位于全镇上游水平。

镇级表彰:中学受表彰人员教学成绩位于同学科前二分之一,小学受表彰人员所任教学科教学成绩必须位于学校前二分之一(年级单班者按教师检测成绩排序,列前二分之一)。可比性活动成绩初中位于全县下游水平和小学位于全镇下游水平者一票否决。

2、教师节表彰系列由中心校制定详细的操作方案。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参与各类表彰:(1)散布不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3)以教谋私从事有偿家教、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或从事第二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巧立名目乱收费,违规向学生推销商品或资料,被有关部门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5)对工作不负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纪律松弛,工作拖沓,消极抵触致使工作被动,造成教育教学损失的。

(6)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或咨询问题,散布消极言论及有不正当言行者。

(7)与领导吵闹及谩骂、诋毁领导者。

(8)打架斗殴,在校内外造成较坏影响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参加赌博、法轮功、迷信、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0)因个人原因引发矛盾纠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1)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累计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的。(12)违反素质教育规定,被上级部门查处产生不良影响的。(13)不尊重学生家长与学生家长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的。(14)发布不健康、不负责任的网络信息及言论的。(15)酒后进课堂或酗酒闹事者。

(16)背后讲别人坏话,离间同事关系,造谣生事,打架斗殴者。三.实行末位交流制

1.学年结束,根据个人综合考核结果排序,列学校教职工总数后十分之一的人员与原单位自行脱离隶属关系待岗交流。

2.其他交流人员界定:

(1)人为疏忽或故意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及安全事故者。(2)越级上访或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对教育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者。

(3)拉帮结派造成较坏影响或影响稳定者。怂恿、煽动别人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4)搞有偿辅导者。(5)严重违纪违法者。(6)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与领导故意抵触者。或与领导大吵大闹、诋毁、谩骂领导产生不良影响者。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9)学年请假(不含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旷工学年累计达到3天以上,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10)教学成绩连续两学期较差,学生反响较大者。(11)学年县级可比性活动成绩每次位于全县下游者。

3.以上人员,新学年开学前,中心校将根据每个单位的需求情况设岗竞聘。

四.录用及聘任

1.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现有教职工的结构状况,按照“定编、定员、定岗、定责”的办法,制定教职工全员聘用方案,对所有教职工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任,聘用单位要与所有受聘人员签定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聘期届满重新竞聘。

2.违反《阳信县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可不予聘用。

3.所有教职工一律不得“停薪留职”或从事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凡以“停薪留职”、“勤工俭学”等形式(报县委批准备案的招商引资人员除外)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在编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4.凡其他学校不予聘任的人员,暂安排在成人教育学校接受学习。在此期间,影响晋职晋级等一切问题全部由个人自负。

5.凡受聘学校通知后两天内不到校者,其他单位不再聘任,停发工资待岗,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个人负责。

五.退休与请假

1.实行教师退休审批制度。(执行教育局文件规定)2.实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1)审批权限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因私事请假,本人需书面申请,一周内的由学校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同时报告教育局包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

(2)请销假程序

事假。按照管理权限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病假。两周以内的病假,由本人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本人书面申请于休假3天内向所在单位请假,由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签字并经校(园)长签字同意后向中心校请假,审批后上报教育局。本人因病无法送达必须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病假期间扣除相应的误工费。两周以上的病假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由中心校审批后上报教育局。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按权限办理续假手续,一年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结束要及时销假,否则按事假累计计算,对事假达半年的按自行离职处理。因病续假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最新诊断证明。

假期结束本人立即上岗并办理相关销假手续。本人持校长开具的上岗证明(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向相关单位销假。

婚假、丧假、产假。详见《河流镇中心学校考勤、请假、办公规定》

3、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的,视为旷工。

(2)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岗的视为旷工。不按时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病事假的,一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镇通报或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4)越权审批的请假无效,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全镇通报或处分。(5)对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有关人员,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全镇通报或处分。

4、教职工请假手续办理:

请假要填写《阳信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同时上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两面)。

六.病休病养人员规定:。

(一)病养病假界定

1.指常年卧病在床不能自理者; 2.长期住院治疗或动大手术确属治疗者; 3.有严重精神病传染病影响他人者;

4.其他情况经全校教职工批准公示无异议且报镇中心学校批准者。

5、其他情况按县镇文件执行

(二)病养病假执行标准

1.男57——60周岁(含57)、女52——55(含52)周岁者,不扣款;

2.男55——57周岁(含55)、女50——52(含50)周岁者:(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50元;

(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7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100元。

3.男50——55周岁(含50)、女45——50(含45)周岁者:(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200元;(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30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400元。

4.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者:

(1)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每月扣款300元;(2)超过两个月不满半年的,每月扣款400元;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每月扣款500元。5.工作人员因公致伤的工资照发。

(三)程序及规定说明

1.具体程序是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需填写好个人承诺【(1)本人同意执行《河流镇中心学校关于教职工病养病假的暂行规定》,(2)因病养病假影响晋级等一切关系个人利益的问题,后果个人自负。】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校长审核同意,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签字,将所交款项一并同其他手续,先交报学校后,再交报镇中心学校审批,由认定小组认定后方可承认其病养病假情况。手续一式两份,一份存学校,另一份存镇中心学校。

2.批准病养病假后,教师要积极治疗、安心养病,康复后要及时回原单位工作。

3.病养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令其重新复岗外,并扣发一年的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通报全镇,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并限期复岗。

5.对自作主张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和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实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并经镇中心学校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8.工作人员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9.所有扣款事项寒暑假不执行。10.请假按规定时间未交款项者,由中心校更换其工资卡,相应款项从工资中扣除,其工资由中心校代发。

11.病养期间,影响晋级等一切关系个人利益的问题,个人自负。12.未履行手续而无故不到岗者,视为旷工,超六个月者,按规定报送教育局按程序注销其工资编制。

13.校长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凡不到岗者一律按规定执行。14.所有手续需审核审批。

15.其中不能包含的内容由镇中心学校另行规定。

16.以前所制定的办公考勤制度等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严格查处教职工旷工行为

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旷工者按照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凡旷工者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处分。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或20个工作日)的,单位解除合同,报请县教育局、人事局予以除名,及时核销工资和编制。

八.严格禁止教职工从事“第二职业” 教育系统一律不办理勤工俭学、招商引资等名义的停薪留职手续,所有教职工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商业经营等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凡有此类情况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核销工资和编制。

九.严格落实已婚女职工计生查体制度

各单位要认真宣传并组织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参加计生部门每年3月份、7月份、12月份组织的环、孕情检查,凡是通过各种理由故意不参加查体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已婚男教职工要按时提供育龄女家属的查体证明,育龄女家属故意不参加查体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各单位专门安排一名负责人,实行月汇报制度。定期汇报给中心校分管领导。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校(园)长要加强管理,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对教职工违规情况迟报、漏报、瞒报或纵容、包庇教职工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处分。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1.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在编教师任教,要特别加强对精神病患者教师的有效监控,确保不发生校内责任安全事故。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的,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凡脱离工作岗位出现的所有问题由个人自负。

4.凡在单位或其他集体场合打架、吵闹者,双方必须回家反思一周,由学校、中心校再行处理。双方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者,师德一票否决(记零分),考核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凡在网络等渠道发布不健康信息、侮辱他人影响教育形象者,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当年不得晋升职称。情节严重者,师德一票否决(记零分),考核定位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二.以前公布的制度如有与此抵触者,按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中第六大项自2009年9月份执行)由镇中心校负责解释。

河流镇中心学校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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