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_苏州园林文化遗产保护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4: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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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列入2018年苏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初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提高《办法》的质量,我局将通过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现将起草《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2年,文化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充分认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和原则,科学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工作机制。2014年1月1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并可以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可见,《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生产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方法之一,鼓励有关单位与个人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制定出台一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重要内容。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主要涉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项目,这3类项目占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比例接近半数,在苏州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的比例接近2/3。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使之与现代生产生活紧密结合,焕发应有的活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过多年的实践,也已经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方法和苏州模式,具备了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实践基础。

二、法律依据

制定《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鼓励对象、管理部门职责、保护工作机构职责、促进措施、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益及职责、相关法律责任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定义、适用范围与办法的鼓励对象。《办法》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进行定义,明确其为一种保护方式。《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属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鼓励对象为生产性涉及项目的保护单位、生产单位、示范基地等,并进行了阐释和说明。

(二)管理部门职责和保护工作机构职责:《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相关工作。《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的职责。

(三)鼓励发挥行业协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机构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前提是坚持核心技艺的手工生产。但是,一直以来手工生产的行业标准缺失,由此也成为市场混乱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因素之一。因此,制定和明确各类手工生产的标准已经成为保护传统手工技艺的重要工作。《办法》第八条鼓励行业协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机构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手工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四)鼓励性举措。《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是通过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扶持与奖励等方法,鼓励社会力量、生产单位、保护单位积极开展生产性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措施主要集中于传统技艺传承、产品设计研发、传统手工艺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营销与推广等方面。其中,传统技艺传承为生产性保护工作的核心和基础,产品设计研发、营销推广等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生产生活结合的重要途径。《办法》第十四至第十六条是对开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有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并明确了获得扶持和奖励的条件。政府推动这些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青年人才的培养,鼓励青年人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我们希望通过这些鼓励性举措,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格局。

(五)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权益和职责。《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命名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条件、权利,职责及取消称号等有关规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条件、权利、职责的确定,是在对国内20多家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相关条件及保护工作实绩进行调研与总结,并结合苏州实际而制定的,部分条款属于创新性内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的前提条件是被列为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坚持核心流程的手工生产,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与产品开发工作;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员与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推广活动;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命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作用,明确其职责,规范其行为,对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后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若不再具备相应条件,则取消其称号。原来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已经被认定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继续有效。

(六)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申请项目资助或者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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