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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贯彻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24号)要求,为切实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区于2016年7月在全区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
自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非遗法》的宣传和普及,利用多种形式、渠道积极开展学习、宣传《非遗法》活动:一是以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为契机,结合实际,积极做好《非遗法》的宣传工作。利用“国家文化遗产日”、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普法宣传日与草原文化节、国际那达慕大会等各类文化节、传统节庆和民俗活动,通过举办非遗展览、展演和展示活动,设立宣传展板、发放《非遗法》单行本及其他宣传资料、现场互动等形式,展示非遗保护成果。积极营造非遗保护社会氛围,举办了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为期7天接待观众21万人次,加强了非遗的宣传、展示和传承、传播。二是通过召开代表性传承人座谈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走访慰问代表性传承人,将《非遗法》送至传承人家中进行宣传、解读。根据民族地区普法需要,发放蒙、汉两版《非遗法》单行本宣传;三是利用广 1 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各类媒体扩大《非遗法》传播面。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还建设蒙、汉双语网站与微信公众平台,创办了面向全区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讯》。各盟市也通过建设非遗网站、举办工作刊物,通过多平台和多形式的宣传活动,扩大了《非遗法》的普及范围,增加了社会各界对《非遗法》的了解和认知;四是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定向宣传活动。我区先后举办了全区非遗普查试点业务培训班、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信息员业务培训班、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骨干培训班、全区文化生态保护区业务培训班、全区文化馆长培训班,各盟市也针对非遗工作人员和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将《非遗法》作为重要学习内容。自2011年以来,自治区、盟市、旗县举办各类非遗培训班40多期,累计培训人数3000多人次。在蒙古族相对聚集的地区,采取蒙语讲授,提高了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广泛宣传,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关注度不断提升,保护传承的群众基础不断夯实。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
2004年以来,我区全面启动和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批转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确立了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从政策上为保护工作提供了 2 有利保障。2006年4月,自治区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6‟149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6‟338号)。2016年5月,自治区文化厅通过了《推荐国家级、评定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工作规范及流程》;自治区政府于2016年7月,下发了《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和地方戏保护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90号)。
《非遗法》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非遗法规的配套建设。自治区法制办、人大等部门先后数次组织区内外调研,多次开展对《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论证、修改。目前,该条例已经进入2016年立法计划,即将出台。
全区各盟市、旗县也分别在原有政策、法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配套法规。《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列入通辽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通常发﹝2016﹞5号)。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按照《非遗法》的要求,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目前,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非遗保护专项经费900多万元。同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等大部分盟市已经落实此项工作。
自2011年至2015年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为自治区文化厅投入的非遗保护专项经费约计3000万元,其中2015年投入855万元;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累计1055.1万元,其中2015年投入721.14万元。
其他14个盟市(含2个计划单列市)自2011年至2015年底地方财政累计投入2262.7万元,其中2015年投入1083.14万元;各旗县自2011年至2015年底地方财政累计投入2366.144万元,其中2015年投入1577.784万元。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2005年6月文化部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以来,我区积极组织落实。通过召开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全区普查和保护工作。截止2009年底,基本完成了全区第一次普查工作,初步了解和掌握了我区非遗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运用文字、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其进行了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为了落实《非遗法》,更好地完成文化部布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汇编》工作,于2011年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确定“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全面保护、传承发展”的工作原则。采取自治区统一部署,确定了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兴安盟科右中旗为试点并取得显著成 4 效。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编制出版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与《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试点集》,为进一步推进全区普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持续投入进行数字化建设。配备了高清数字采集设备、非线性编辑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媒体资源管理器、磁盘阵列、录音棚、摄影棚、资料数字化转换系统等专业设施设备,硬件设施已达到基本数据库建设要求,并建立安装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数据库”系统和媒体资源管理系统,建立12个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源,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目前,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共计保存各项非遗资料922.8万字.资料室目前共计存档各类非遗资料1300余卷。濒危项目抢救、传承人专访、非遗专项调查与普查、非遗展演等各类视频资料共计650余小时,图片资料4.2万余张,音频资料12000余分钟。整理存储数据化资料容量共计20TB。其他各盟市、旗县也积极开展非遗普查和专项调查。并积累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纸质与电子档案资料。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截止目前,我区四级名录 5 体系已基本形成:有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国蒙古族呼麦2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级代表性项目89项、自治区级项目499项,盟市级项目1247项,旗县级项目2366项,苏木乡镇级项目59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基地1个,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3个,自治区级重点项目传承基地6个。
近年来,我区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千校万户“计划,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在非遗传承中的基础作用,在蒙古族中、小学开展长调、呼麦、马头琴、象棋、剪纸、男儿三艺和毡绣等代表性项目的活态传承教学活动。截止目前,我厅已与64所中小学、幼儿园签订传承保护合作教学协议153份,投入总计655万元。文化厅与内蒙古艺术学院、锡林郭勒职业学院等大专院校合作,开展长调、呼麦、马头琴等重点代表性项目的学历教育,在非遗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方面做出有益尝试。实施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已完成对70多个项目实践过程与207位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作。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
我区保护机制已基本建立并取得显著成效。截止目前,我区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7人,自治区级传承人508人、盟市级传承人2628人,旗县级传承人4308人,乡镇苏木级传承人108人。
2013年,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组织开展党委宣传部文化长廊建设计划项目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已完成100位年事已高且技艺精湛的自治区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同时开展文化部“国家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项目“工作,已完成6位国家级传承人的采访记录工作;推荐我区传承人参加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评选活动,有6名国家级传承人获此殊荣。
各盟市对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强,通过提供传承场所(传习所)、组织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培训基地(中心)等多种方式,为传承人提供可靠的保障。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收集工作,各地建立了一批国有或民间的非遗博物馆和展示中心。同时,自治区和各地都在积极推动传承基地、传习所和传承户建设。据统计,全区已建设非遗展演剧场12个,总面积25045㎡,总投入33212万元;已建非遗馆(民俗馆)62 个,总面积124796.84㎡,总投资38794.5万元;已建非遗传习所194个,总面积64983㎡,总投资38463.7万元。这些场所的设立,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