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_延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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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10〕78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进一步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延安实际,紧紧抓住金融业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不动摇,以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为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升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把延安建成陕北区域性金融中心,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二)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到2015年,金融机构总存贷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力争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延安辖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1家地方商业银行,5家村镇银行和15家小额贷款公司,辅以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实现农村金融空白网点全覆盖;力争实现3家企业上市融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实现保费收入15亿元;担保机构资金实力增强,担保贷款实现年均3%的递增;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三)大力推进金融创新。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支持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更新金融发展理念,增强金融创新意识。针对延安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及重要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金融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体制和机制、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工具和技术、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的创新。建立鼓励金融企业开拓业务和自主创新激励机制,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措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综合经营试点。

(四)进一步深化银行和非银行业改革。按照现代银行制度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和严格、规范、诚信、创新的原则,配合搞好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积极支持办好邮政储蓄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积极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鼓励延安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行业资本市场。

(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按照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农村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完善和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

(六)大力培育小额信贷组织。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在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各县区至少设立1—2家小额贷款公司。

(七)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优化现有担保机构。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市(境)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县区至少设立1—2家由政府扶持,为中小企业和农村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八)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支持市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行融资。积极吸引省内外证券机构到延安发展。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和发展期货市场,发挥期货市场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九)加快保险业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做好煤炭开采等高危行业和公共聚集场所、旅游等行业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保险政策,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规范承保和理赔服务,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十)扩大金融业对外合作。坚持互利共赢的方针,提高对外金融合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争取各类金融资源向我市聚集。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积极引进市(境)外金融机构在延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其参股我市金融企业,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到2015年,争取引进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延安。

(十一)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合作。通过举办大型银企洽谈会、项目推介会和组织银团贷款等多种形式,建立新型的企业与银行、保险机构对接机制,促进经济与金融互动双赢。

(十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健全各类金融公司监管机制,强化基础管理和内部控制。严禁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金融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和非法外汇交易。

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严格金融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十三)打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评级机构,健全信用征集、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定期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四、政策措施

(十四)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要把金融工作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金融产业作为我市的核心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发展。市政府成立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行长和延安银监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参照市上的模式,设立金融工作办公室及相应机构,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力保障和支持。

(十五)设立“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1年开始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或以上,用于扶持延安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金融机构的组建、面向市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担保补贴、企业直接融资费用补贴、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年度考核评价奖励、金融创新、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金融课题调研和研讨、重要金融业务拓展、企业上市辅导、符合银监会认定和财政部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重大金融招商引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等费用支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管理和使用办法,报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执行。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进驻延安。鼓励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延安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金融机构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证照办理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优先予以保障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十七)金融机构引进的金融高管或留学人员,在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其子女入读延安市基础教育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可自由择校,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并协助其配偶就业。

(十八)建立政、银、企三方协调沟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定期联系制度。按季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对接会等,通过开展经济金融运行分析,及时把握经济和金融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统筹经济和金融工作发展,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的综合服务能力。人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监分局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持新融资模式的探索,为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要采取引导、互相激励以及将开户与发放贷款的支持力度挂钩等多种手段,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大的信贷支持。

(二十)加强金融创新能力建设。各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支持延安城乡统筹发展的大好机遇,不断创新金融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在完善金融市场层次和结构、推进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完善投资者结构、加大金融对外开放、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监管方式等多个方面争取先行先试,为延安金融发展寻找新的机遇。要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整合各种资源,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交易结算清算平台,增强延安金融市场的承载能力和适应能力,提高金融创新的信息透明度,为延安创造更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十一)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同时,根据农村市场的需求,合理配置ATM机、POS机等现代化支付机具,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范围,满足农村多层次的需求。

(二十二)加大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级政府要合理引导金融机构构建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针对延安市优质企业数量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高、贷款投放竞争激烈的现状,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突破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的瓶颈。加强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和流程跟踪,对重点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进行“一对一”金融帮扶,改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信贷程序,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和授信“三合一”的中小企业信贷体制。在完善中小企业授信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管理,改进外汇服务,促进外向型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三)增加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一是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涉及政策性贷款的财政补贴力度,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助学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等的财政贴息。二是要加大对涉及“三农”贷款的补贴、对农业保险试点的保费补贴或奖励,建立健全大灾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科技创新型企业、创意型企业、转型中的旅游文化企业、新型企业及需要政府扶持的微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贴。

(二十四)健全融资担保体系。针对我市担保机构数量少、担保实力弱、中小企业及失业人员贷款难的现状,逐步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组织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后续财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逐步扩充市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资本金,增强担保融资实力,提升融资平台功能。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组建担保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担保手续费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贷款担保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二十五)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及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企业审计报表的真实、可靠,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为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强有力保障。制定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大对违规和提供虚假审计报表的会计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从而净化中介服务行业环境。

(二十六)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用企业、信用单位、信用社区、信用村镇等创建活动;支持和推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形成全社会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信用评级机制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征集、评估和使用的网络化;建立企业信息查询机制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要制订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净化金融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大配合力度,切实为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保驾护航,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管理,制定地方性规章,引导保险机构认真分析当地市场需求、消费群体的现状,合理引进和开发适合当地需求的低费率、高保障、广覆盖的保险产品。各保险企业要与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大力开发企业年金保险市场,力争在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以及养老保险的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和突破。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在全市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鼓励对特色农业、农房、农用机动车辆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切实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供稳定保障。

(二十八)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推荐有条件的企业向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争取用三年时间,将1—2家优势企业推向主板、创业板等直接融资市场,实现延安市上市企业零的突破。充分利用延安城投公司、延安市鼎源投资公司、水务投资公司等融资平台,整合现有资源,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融券进行融资。支持其他类型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二十九)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考评办法,从法制环境、行政环境、中介服务环境、金融运行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从而推动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三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建立完善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各金融机构上级部门,作为干部使用的参考。同时,依照评价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先进金融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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