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_郑州市市直机关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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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7-2008年度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印刷及办公用纸协议与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印刷及办公用纸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郑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财政局根据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公务印刷及办公用纸定点单位。每年对定点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奖优汰劣。

第三条 公务印刷及办公用纸协议与定点采购有效期为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及公务印刷、办公用纸协议与定点采购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第五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公务印刷单次在3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办公用纸采购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同时鼓励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公务印刷单次限额以上的采购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定点企业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企业承诺的优惠率是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x(1—优惠率),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同时,定点企业所承诺的优惠率是最低优惠率,市直单位实施采购时可以与供应商就价格优惠做进一步的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应严格把好印刷、用纸业务审批关。凡需与定点企业发生的业务,由市直单位在各定点企业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定点企业签订合同。定点企业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定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发各定点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市直单位、定点企业、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合同按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定点服务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专项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定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确属定点企业无法承接的服务项目,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定点企业之外的企业。在外地发生的服务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定点企业。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定点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服务质量关,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自觉接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服务定点企业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定点企业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服务定点企业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公务印刷、办公用纸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企业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服务定点企业必须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郑州财政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对服务定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定点企业服务发票、记录等;

(二)公布举报、投拆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定点企业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公务印刷、办公用纸业务是否通过定点企业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企业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财政局将在“郑州财政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有效期末,市财政局将对定点企业一年中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评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并进行公布。评比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评比中最好的三家企业可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定点单位;最差的三家企业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标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第二次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的价格进行优惠;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未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郑州财政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定点企业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定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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