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_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21: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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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南环水罚[2016]012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廖从荣

2015年12月28日1时45分,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实,你(单位)承建的中兴通讯工业园南区人才公寓桩基工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夜间进行挖土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使用了运土车、挖掘机、混凝土运输车等施工设备。上述事实有2015年12月28日、31日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月1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环水告[2016]第0006号)及《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 罚:

一、责令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规定;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南山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缴款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缴款银行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764059406583;缴款银行2: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滨海支行,账号:4430662090***。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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