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_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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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4〕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临夏州州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临夏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州财政局对州级党政机关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筹措计划初审后报州政府审批。经州政府研究同意后,维修改造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发改委按基建程序立项;100万元以下的由州财政局评审论证。预算由州财政基建审核中心审查。

第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时间在15年及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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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二)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使用安全的。

(四)采暖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五)房屋建筑物达不到国家和省级、州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定和标准的。

(六)其他确需维修的因素。

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破坏的,可根据灾害鉴定申请,不受使用年限限制。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造价严格按照州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消耗量定额核定。

第七条 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维修改造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专款专用。

第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批复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建设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擅自更改审批内容、超标准维修改造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

第九条 审计部门对维修改造资金使用、政府采购、工程决算等方面进行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建设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条 县(市)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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