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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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0]67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二)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本特色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三、申请条件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下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三)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位于本市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内容。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项目申报;对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县)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由区(县)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提交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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