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会保险的办理_东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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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东莞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2.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第二章东莞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程序

1.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须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2.单位携以以下资料到远社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程序

第一章 东莞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A.社会保险登记须提供的材料:

1.单位专管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需盖单位公章)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批文)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B.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

1.单位专管员向保险关系业务窗口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核实资料,符合条件的栽个工作日内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3.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所属的地税分居办理缴费等相关手续。温馨提示:每年10-12月,参保单位须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经办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四年。参保单位到外经部门签订生产合同和工商部门办理年检(验照)时,须出示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二章东莞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程序

A.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须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地址(住所);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社保专管员; 5.单位性质;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7.主管部门; 8隶属关系;

B.单位携以下资料到原社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需单位公章);

2.工商执照(工商变更证明)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其他相关资料。温馨提示: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请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三章 社会保险注销程序

A.参保单位发生关闭、破产、撤消或转制等情形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填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或有关机关宣布终止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税务部门的注销证明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

温馨提示:社会保险注销请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四章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程序

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由单位专管员携带以下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

1.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两份,需盖单位公章); 2.2.有关接收、调动、解除通知书复印件; 3.相关员工身份件复印件。

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受理保险关系变更业务。

第五章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程序

参加单位在每年5-6月,根据本单位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向经办的保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经社保部门核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工资申报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磁盘报送:申报单位自备U盘或3.5磁盘到社保部门下载以单位编号命名的《**年度缴费工资申请表》:单位填写《**年度缴费工资申请表》后,A4纸打印出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单位公章),与磁盘一并交回至社保部门。

(2)网上申报:已申请网上申报服务的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费工资。(具体操作请上http://dgsi.dg.gov.cn查询)

(3)纸质申报:填报社保部门打印的《**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需单位公章)。

第六章 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程序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A.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保,2013年6月30日(含本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B.年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此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作业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工人年满45周岁,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由医院提供有关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2.申请基本养老金须提供的资料:

A、参保人本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的由村(社区)居委会盖章); B、小1寸近期彩照1张; C、身份证复印件1张;

D、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参保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我市精神分裂症专科医院是市新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东莞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坚鉴定委员会作鉴定。3.基本养老金申领程序:

A.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由参保人本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部门待遇申领窗口提交资料;

B、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C、参保人本人在次月15日起,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打印存折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温馨提示:每月25日前受理基本养老金申报手续,过期顺延次月办理,逾期办理不补发。

第七章 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1)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第八章 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待遇所需资料

1.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参保人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由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加意见、盖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

第九章 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程序

1.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参保人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交资料; 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参保人根据当地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领取待遇。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理此业务。

第10章 因工伤残退、出境定居、在职死亡办理领取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程序

(1)领取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饿所需资料

1.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参保人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加意见、盖章); 2.身份证复印见一张;

3.《职工因工伤残待遇支付决定》复印件一份(工伤残退的); 4.出境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见一份(出境定居的); 5.注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境定居的);

6.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由法定继承人办理的,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所属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定授权书(在职死亡的)。(2)领取一次性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程序

1.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向原参保所在地的社报保门提资料;

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根据当地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领取待遇。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办理此业务。

第11章 申领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程序

(1)领取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条件: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实施火葬的,发丧葬费和抚恤金(孤寡离退休人员不享受抚恤金)。此外,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2)申领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所需的资料: 1.填写《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加意见、盖章);

2.殡仪馆的专用发票原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救济费的还需出示供养直属亲属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亲属申领待遇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⑶申领丧葬费、抚恤金、救济费的程序:

1.单位社保专管员或其亲属向社保部门待遇申领窗口提交资料(无单位的由其亲属办理)。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

3.参保人亲属在次月15日起,通过其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帐户领取待遇。温馨提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不能办理次业务。

第12章 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2)申领失业保险金须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一寸彩照一张;

6.银行存折(有社保IC卡的不需提供)。(3)申领失业保险的程序: 1.参保人在每月25日之前向社报部门失业待遇核发窗口提供资料;

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为符合条件的核对待遇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卡》 3.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IC卡(或存折)、《失业保险待遇卡》等证件于次月的15日后,到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的任一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温馨提示:申请失业保险手续要在解除劳动合同60天内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一十三章 非东莞市户籍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程序

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办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手续。

第十四章 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1)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下列伤亡情形的应当认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下列伤亡情形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c.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d.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e.职工在原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下列伤亡情形的,不得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2)提出工伤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证明; 3.医疗争端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主攻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相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等); 3)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路线图);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5)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7)工伤认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3)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1.用人单位、伤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社保部门审核资料;

3.社保部门对事故作调查认定,并出具《工伤认定书》。

温馨提示: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所有相关的诊疗资料(整治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相关X光片、CT及MR片等; 5.本人近期4R伤情照片一张;

6.其他资料,根据实际鉴定情况而定,如委托鉴定的需提交委托书等。申请资料齐全,符合鉴定基本条件的,经办机构(部门)向去、申请人发放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申请人到指定的医务鉴定服务点进行鉴定时要提供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进行鉴定:申请人携带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正常工作日(周一到周五)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3.领取结论: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在7个工作日后到鉴定申请点(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

第十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1)工伤医疗诊断费、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费用、未完成现场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一张; 3.疾病诊断证明书;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 5.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

6.对于门诊的,需提交门诊病历原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

7.需安装假肢及康复器具的,需提交《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康复器具装配发票;

8.待遇领取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直系亲属)的银行帐号资料; 9.领取待遇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2)工伤职工领取相关待遇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鉴定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三寸残情彩照、1寸照片各一张; 2.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3.工亡职工遗属领取相关待遇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工亡职工《死亡证明书》(由医疗机构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2)工亡职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身份、户籍证明; 3)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公证书;

4)工亡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未上户口的,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

5)申请人主张属于供养直系亲属的,须提交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近期3寸彩色照片每人一张;

6)委托他人申领待遇的,须提交委托公证书;

7)直系亲属其中一人的银行账号资料(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分别提交本人银行账号资料领取待遇)。

第17章 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手续(回社保部门报销)

参保人在东莞市外医院住院并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出院回社保部门报销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收费明细清单原件(若无,必须提供各项目注明收费金额的医嘱复印件,加盖医院收费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入院前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批复意见》(以下简称“异地就医批复意见”)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后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或《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外地居住(工作)人员申报表》复印件(限2010年1月1日前办理异地就医登记者);

8)转院证明(限转院者)原件;

9)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不需提供此项); 11)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18章

在指定门诊就医和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疾病在指定门诊就医点就医,可在就医后在现场办理报销手续,不需到社保部门报销。

1、办理门诊挂号

参保人凭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未发社保卡的可持身份证,18岁以下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到指定门诊就医点挂号处办理挂号手续。

2、使用自费项目须经参保人确认

主诊医生向参保人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因病情需要为参保人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材料、检查、治疗项目时,须经参保人或家属确认。

3、门诊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人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门诊处方等在指定门诊就医点收费处现场办理报销手续。

第19章 转诊、门诊抢救及急诊到指定门诊就医点外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及报销手续

1、转诊业务流程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诊医生根据参保人病情提出转诊并填写“转诊单”,报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参保人持“转诊单”转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部就医,并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处办理报销手续。

2、转诊、门诊抢救及急诊医疗费报销手续

参保人按规定在定点社区外卫生服务中心急诊,或按规定转诊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内定点医院本部门诊部就医的,凭本人社保卡、身份证、门诊处方、转诊单等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处办理报销手续。

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区内其他医疗机构门诊抢救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就医后30天内持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疗收费明细清单(门诊处方复印件)、检查及化验结果报告单复印件、社保卡、身份证到本镇(街)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第20章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现场报销流程

1.参保人在已联网定点医院住院;

2.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办理入院及社保登记手续; 3.出院时凭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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