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引进博士挂职人员管理办法_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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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引进博士挂职人员管理办法(试 行)

(2011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引进博士挂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共铜地委 铜仁地区行署关于人才强区战略实施意见》(铜党发[2008]5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挂职人员挂职期间,由铜仁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挂职单位、派出单位共同管理。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挂职人员的宏观管理,挂职单位负责挂职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挂职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挂职单位要做好挂职干部的任职、分工等事宜,确保挂职干部有职、有权、有责。

第四条 挂职人员应服从挂职单位的工作安排,到岗后尽快熟悉了解情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挂职期间,挂职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所在地方或单位申请相关科研课题申报与研究。

第五条 挂职人员对在挂职单位从事的工作负有保密责任。未 1

经挂职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挂职期间,挂职人员的户籍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地及原工作单位。

第七条 挂职人员每月在挂职单位工作15天以上,挂职人员因私请假3天以内的,应向挂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经挂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地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 挂职人员应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挂职单位相关规定,由挂职单位向地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提前终止其挂职工作。

第九条 挂职人员纳入挂职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报告和民主评议”范围,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挂职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挂职期满,挂职人员要认真撰写挂职工作总结,填写《铜仁地区引进博士挂职人员考核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挂职单位、派出单位共同组成考核组对挂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挂职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挂职时间一般为一年。因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的,由挂职单位与派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向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挂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 2

年。

第四章 挂职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挂职单位要关心爱护挂职人员,为挂职人员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和后勤保障,为挂职人员办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挂职期间,挂职人员享受挂职单位同级别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在地直部门工作的挂职人员由地区财政局按每人每月3000元核拨生活补贴,在县(市、特区)工作的挂职人员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月3000元核拨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挂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愿意留在我区工作的挂职人员,经用人单位与挂职人员原工作单位协商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聘用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仁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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