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电网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推动人才强企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电网公司、区域公司及省公司、基层单位三级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和高效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团队精神和敬业精神的培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提升公司员工综合素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协调统一,培养和造就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第四条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开发规划纲要,制定公司系统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
(三)制定公司系统直属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部分专业(工种)高级技术和技能人员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和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制定公司系统主要岗位的教育培训标准,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管理教育培训证书。
(五)对区域公司、省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宏观指导公司系统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整合,对承担国家电网公司各类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六)归口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负责公司层面各类优秀人才库建设。
(七)指导国家电网公司高级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各区域公司、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强和促进教育培训工作。
(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制定本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公司体制改革主辅分离方案要求,优化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统筹规划,集中力量建设好一个(最多不超过二个)教育培训中心。
(四)管理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归口管理区域公司、省公司级教育培训证书。
(五)对所属基层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六)归口组织管理区域公司、省公司各类优秀人才的评选、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活动,负责区域公司、省公司层面各类优秀人才库建设。
(七)指导本单位所属教育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并设置专职岗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各级教育培训中心职责:
(一)公司高级培训中心主要承担公司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在京直属单位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和机关本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域公司、省公司的教育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有条件的基层单位可在区域公司、省公司的统筹规划下,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主要承担本企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需求分析、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及考核。
第三章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第九条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双师素质”的要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能满足需要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第十条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加大培训师的培养力度,为专职教师提供参加进修和生产实践的机会,积累实践经验,提高综合素质,尽快完成由专职教师向培训师的转化;兼职教师以本系统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为主,也可以聘请部分系统外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一条教育培训部门应根据公司系统各岗位的教育培训标准,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的岗位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和开发相关教材,加强教材编写和开发的管理,并统一组织开发部分远程教育培训课件。
第四章教育培训类别及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培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企业聘用员工的根本依据,从事此类职业(工种)的员工,必须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岗位资格培训。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要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的原则,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更新和完善员工的知识结构,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在职学历(位)教育。在职学历(位)教育是提高员工文化水平和改善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大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同时对于未达到所在岗位规范要求学历(位)水平的员工,鼓励其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位)教育。
第十六条国际合作培训。国际合作培训是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一种有效形式。公司将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公司系统培养各类优秀的高级人才,适应公司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人事、财务、计划、生产和法律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审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审核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教育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机制的实施;研究有关教育培训的保障措施;对教育培训工作及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制定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对参加未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的教育培训任务,特别是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在选送学员的时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需要送培。
第十九条各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应按规定提取,不足部分应有补充来源。教育培训经费和教育培训中心的行政、基建等费用应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逐步建立教育培训的MIS系统,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存档内容应包括本单位的需求计划、年度计划、员工教育培训经历、兼职及外聘教师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教育培训证书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证书分别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公司、省公司按管理职责范围统一监制、管理和认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承办单位颁发。对国家另有规定的教育培训证书,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逐步建立企业按计划开展和员工自主参加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培养员工主动参加教育培训的意识,指导员工按照岗位规范要求并根据自身知识结构状况,主动提出合理的个人需求,单位根据整体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一般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0学时的脱产教育培训;一般管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每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脱产教育培训;其它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脱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凡由单位选送参加教育培训的员工,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其学杂费按本单位规定报销。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应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依法实行协议(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必须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相应的考核,获得相关证书。参加教育培训后,应服从本单位工作安排,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对于没有获得本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的在职员工,单位应创造条件,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和岗位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本岗位必需的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达不到本岗位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参加教育培训。
第七章考核、评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任期考核目标之中,作为考核单位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创建一流公司及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区域公司、省公司每年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评估细则》对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核与评估,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作为制定下一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并将自我评估报告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将定期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级教育培训中心应按照国际标准ISO10015:1999(质量管理—培训指南)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质量管理。公司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教育培训中心评估细则》对教育培训中心进行考核与评估。对某项专业(工种)特色突出,条件完善,水平质量高的教育培训中心,公司将命名为国家电网公司专项教育培训中心,为公司系统其他企业提供跨区域、跨省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员工个人教育培训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员工聘用制度、薪酬分配制度,逐步完善培训、使用、待遇一体化的机制。员工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上岗、转岗、定级、任职、评优和晋升职务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各单位领导责任目标、教育培训总体工作、员工个人学习效果以及培训中心的培训条件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检查和评估。对完成教育培训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