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_大连理工大学在职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15: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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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 为保证和提高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教学与培养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培养目标

1.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2.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学科领域的外文资料。熟悉本学科领域及相关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具有创新意识,能独立担负科技服务、技术监督、管理与开发、科研和教学等工作。

二、学习年限

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及高校教师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期限不少于18个月。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时间)。

凡申请提前(2年)答辩的研究生必须满足入学前已经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2/3以上课程且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方能申请答辩。

三、培养方式

1.根据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和学员特点,采取进校不离岗(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的培养方式。

2.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包括课程学习、文献阅读和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撰写论文等环节。

3.课程学习主要在企业的办学点进行。集中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节假日或晚上,课程结束即进行考试。对于人数较少的领域,可以安排与全日制研究

生一起上课;小语种学员的外语课要同校内全日制研究生一起上课。

4.工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我校导师与实践导师组成指导小组,共同指导其学位论文。

5.为了保证学生与导师有充分的交流,使后期论文指导更为充分,学生正式入学的第三学期初完成指导教师的分配工作。原则上选派实践经验丰富、已有研究生毕业的教师担任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的指导教师。

6.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学期撰写《学习研究进展报告》向导师汇报,导师签字后报学部(院)备案。对于不能按时向导师递交《学习研究进展报告》或进展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学生,导师有权终止或推迟学生进入下一个培养环节的学习和研究。

四、培养方案

各学部(院)参照教指委下发的学位标准,结合自身的办学特色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及学分安排、学位论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培养方案由各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备案。

五、培养计划

各学部(院)根据培养方案,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具体需求制订适合在职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计划(原则上,必修课程名称必须相同,选修课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制)。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六、教学与日常管理

1.课程教学及考核、论文开题、中期、预审/预答辩及答辩等由各学部(院)负责组织。各学部(院)派专人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

2.根据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一般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专业课,以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选用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教材或讲义,学部(院)负责落实教材或讲义。

3.教务员须于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培养计划录入“教务系统”,盖章后的培养计划交专业学位办备案。

4.“教务系统”选课功能开通时间为每学期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教务员须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开课计划和选课学生名单录入“教务系统”,并发送大连班开课计划至专业学位办。

5.课程教学及考试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可以灵活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大作业等方式,但要求要严格。平时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高于30%。

6.考试结束一个月内授课教师将考试成绩登记表、试卷、试题及评分标准、考勤记录表交学部(院)教务员备案。考试成绩登记表上的学员名单以“专业学位办教务系统”打印为准,自行增减或更改无效,成绩单有任课教师签字方为有效。

7.任课教师记录学员的出勤情况,对于缺课1/3以上或其它教学环节未达到要求者,不得参加考试,必须重修。考试不及格或完成课程学习但确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院)批准,可直接参加下一轮该门课程的考试。

8.若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可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免修条件,对符合规定的课程给予免修。

9.参加课程考试的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规则》,对考试违规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0.各学部(院)负责研究生成绩单和试卷的保存及存档工作。

试题统一采用A4纸印制;答题纸使用统一规格的试卷册;试卷按学号排序分班级装订,并归架管理;

11.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部(院)派专人负责,校外办学点配备辅导员或班主任协助各学部(院)的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是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阶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部(院)应加强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指导、论文中期检查、论文预审/预答辩、论文答辩等工作。

1.论文选题着重选择对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具有实际价值或理论意义的课题,应具有先进性。

3.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应集中在大连举行,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来大连进行开题的学生,通过网络视频集中进行开题报告。

4.论文研究应注重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内容应准确可靠、理论正确、思路清晰;论文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论文工作量要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2.5万字。(论文模板下载地址)

6.为加强论文过程质量管理,对我校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阶段实行中期考核和论文预审/预答辩制度。研究生在开题半年以后申请答辩以前三个月向导师提交“论文工作中期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以及下一阶段的论文工作安排,论文中期检查采用导师组集中审阅“论文工作中期报告”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在正式答辩前二个月还须参加学部(院)组织的论文预审或预答辩。

7.论文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制定论文工作计划,独立完成论文研究撰写工作;指导教师应定期对其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8.指导教师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学员的论文进行指导,了解论文进展,把握研究方向,及时与学员讨论关键问题。

9.为保证导师有充裕的时间指导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研究,每名导师每年新分配的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超过5人,累计不超过10人。

八、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大连举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须二位来自校外的专家,MPA须至少一位来自校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办理答辩有关事宜,负责答辩工作会议记录,整理答辩材料;

2.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异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应特别注明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各学部(院)在答辩前须对所有申请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文字重合率检测,首次检测重合率超过40%者,至少修改3个月以上方能再次申请答辩。检测重合率低于20%的论文可申请答辩。各学部(院)制订论文重合率检测实施细则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各学部(院)申请答辩的所有研究生需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初稿上传到《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以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被抽中的学位论文送两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未参加抽审的学生不能参加答辩。各学部(院)不得在外审结果没返回之前组织被抽中外审的学生参加答辩。

预审结果做如下处理:

1)两份预审结果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可参加学部(院)组织的答辩。其中“修改后答辩”论文作者须根据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确认后可参加正常答辩,提交《大连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修改说明及审批表》由指导教师和学部(院)签字后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2)一份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答辩,至少修改三个月以上方可再次申请答辩。若对评审意见有异议,则按以下程序处理: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部(院)提出重新评审申请,2)学部(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二名相关专业专家对论文进行重新评审,评审后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者可参加答辩;3)学生的论文修改说明及学部(院)书面评审结论经学部(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随分委会答辩决议一同报专业学位办备案。

3)两份预审意见均为“不同意答辩”,此次答辩申请无效。需认真修改论文,再次申请答辩时,论文匿名外审。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5.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校优秀硕士论文候选名单由各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不超过答辩人数5%限额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每年评选两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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