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批沟通实施细则_银行服务沟通技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15: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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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贷审批沟通工作 管理实施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沟通主体

第三章 沟通的内容和参加沟通人员 第四章 沟通方式 第五章 沟通范围 第六章 沟通提议和发起 第七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信贷审批管理工作,建立我行信贷审批条线与前台经营条线、中后台相关部门沟通机制。通过加强交流与沟通,充分交换意见,提高信贷审批环节对国家政策、区域发展、具体信贷业与总分行相关制度的理解以及对全局的认知度和风险把握能力,提高信贷业务方案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省分行《**银行**省分行授信审批沟通工作管理规定》【建皖发(200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沟通主体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沟通主体为市分行风险审批部门、同级前台经营部门和中后台相关部门。

第三章 沟通的内容和参加沟通人员

第三条 按照沟通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信贷业务事宜和非信贷业务事宜。信贷业务事宜指信贷审批业务事项,包括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和拟受理信贷业务。非信贷业务事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指与信贷审批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等;另一方面指涉及本地区、行业、产业产品等与信贷审批事宜相关的内容。

第四条 沟通内容为信贷业务事宜的:参加沟通人员原则上为前台部门负责人(如需)、信贷业务经营主责任人及相关人员、风险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贷款审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相关部门分管行领导(如需)。如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争议等问题,应邀请法规及政策制定归口相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沟通内容为非信贷业务事宜的:参加沟通人员原则上为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归口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前台(或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风险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贷款审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章 沟通方式

第六条 会前(后)商议会:信贷业务事宜由沟通提议部门提出,市分行条线主管部门同意,风险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牵头召开;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需沟通事宜(包括信贷业务和非信贷业务事宜)牵涉多个部门的,由沟通提议部门提出,市分行条线主管部门汇报,分管行领导和风险主管牵头共同召开。

第八条 议事会:对重大事项,且经联席会或会前(后)商议会讨论后仍有争议的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由市分行行长牵头召开。

第九条 风险审批条线与前台经营条线、中后台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可根据问题涉及的范围、重要性、急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形式。包括现场沟通、电话沟通等集中方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实地调研、电子沟通平台答疑等其他方式,以现场沟通方式为主。

第十条 需进行实地调研的沟通,在征得市分行风险主管同意后,由风险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根据信贷业务与审批人员、参会人员情况确定参与调研成员,并指定调研小组负责人。

第五章 沟通范围

第十一条 对重大项目、特殊客户或认为较复杂的业务在拟定申报方案过程中遇到需协调问题的;前后台对已审批信贷业务有重大分歧的;其他与信贷业务审批相关事宜。

第六章 沟通提议和发起

第十二条 风险审批条线与前台经营条线、中后台相关部门的沟通可采取双向互动方式,沟通提议方可为风险审批部门,也可为本级行前台经营部门和中后台相关部门。市分行所属分支机构如有沟通需求须向条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由条线主管部门作为沟通提议方。沟通提议方根据业务需要,经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意或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发起。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沟通质量和效率,提议方应在至少1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将沟通需求通知对方,沟通需求包括需沟通的内容、基本情况、需解决的问题、建议等(详见附表:**市分行信贷审批沟通需求联系(通知)单)。

第十四条 沟通材料可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原则上应由沟通提议方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提交对方及相关部门、相关行领导。

第七章 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风险审批部门及同级前台部门应设立沟通协调岗,专人负责沟通相关事宜(对于信贷业务事宜的沟通由风险审批部门的合规性审查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沟通协调岗负责日常相关沟通事宜,包括受理、安排、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参加信贷业务审批的相关沟通工作;负责对沟通情况进行汇总;负责收集、整理并登记信贷业务沟通会议情况;如有必要,负责反馈沟通结果。

第十七条 采取集中方式进行的沟通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形成沟通会议备忘录;采取调研方式进行的情况沟通,沟通后调研小组应就沟通事项形成调研报告,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的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灵活的记录方式。

第十八条 除按规定可实施会前沟通的情况外,任何贷款审批人在信贷审批会议事前或事后都不得与申报单位就拟审批贷款情况或申报材料中的问题进行个人直接交流,申报单位有关人员也不得在信贷审批会议事前或事后对任何贷款审批人施加影响。

第十九条 参加沟通人员应严格遵守行内保密制度,不得透露沟通过程中涉密问题。第二十条 对经会前协商的信贷业务,在正式进入审批程序后,信贷审批部门应及时审批并及时下发审批结论,使重要信贷业务早发放、早收益,提高整体的营销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市分行信贷审批沟通需求联系(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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