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_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14: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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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 李某成立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 专门向制衣厂、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派遣劳动者。为了降低用人成本 , 李某以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 , 实现劳^

派遣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

李某成立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专门向制衣厂、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量派遣劳动者。为了降低用人成本,李某以“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实现劳动力优化配置”为名,在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一与所有劳动者都订立的是非全日制合同。正当李某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的时候,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找到了他。

这是一则劳务派遣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员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案例,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劳务派遣公司能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劳动者个人缴纳,但工伤保险除外,即用人单位不需为劳动者缴纳大部分的社会保险。对于劳务派遣单位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比全日制用工节省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务派遣单位都希望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而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例中李某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案例提醒:派遣单位在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切勿投机取巧,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否则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此外,用工单位在接收被派遣劳动者时,也应当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形式,认真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行为,一旦劳务派遣机构涉嫌违法用工,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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