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才租赁体制发展的局限性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人才租赁体制发展的局限性:
从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东莞人才租赁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其用工形式肇始于1979年11月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向一家日本公司的驻华代表处派遣中国雇员。由此至1990年代中期,派遣单位仅限于国务院以及各省级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部门,其目的并不是解决劳动力市场问题,而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在特定时期专门解决国外常驻中国代表处等非法人机构的用人问题。
199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日益突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再就业的要求下,原劳动行政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纷纷成立劳务派遣单位,原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始承担劳务派遣的职能。此外,由国有大型企业自行组建或者共同组建的派遣单位在这一时期也占据一定比例。这一时期,劳务派遣的得到极大的发展,其最大特点就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与促进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是政府主导的一种就业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大致表现为体制内与体制外并存的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这种两元结构的劳动力市场,正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所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只要还没有完全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就必然存在着体制内劳动力市场与体制外劳动力市场同时并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改革,即在改革的起步阶段,或者在改革的一个较长时期内,不直接触及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从而决定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体制外改革入手。通过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背景明显具有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局限性。劳务派遣首先主要存在于体制外的劳动力市场。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有成熟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控。而先前外商代表处的雇员、国企下岗再就业职工,与带有某种“铁饭碗”性质的体制内劳动者相比,其本身要承担更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风险,甚至法律和政策的风险。这部分体制外的劳动力市场,更多的是由市场力量发挥的作用,国家干预则主要体现于就业市场的宏观运行。在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之前,派遣劳动者成为劳动力市场转型的先导,其利益的保障必然要远远低于体制内的劳动者。近些年,尽管劳务派遣单位的类型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民营、外资派遣单位日渐
活跃,但是先前成立的派遣单位至今仍然占据劳务派遣市场中的主要席位。东莞人才租赁由起初作为不具备用人单位法定条件的外商代表处用工的唯一途径,后来成为解决劳动力再就业等国企改革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重要措施。时至今日劳务派遣已经成为劳动力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从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及1993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相关决定以来,至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仍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
在这里介绍一下东莞人才租赁协议,该协议是用工单位和派遣服务机构民事合作法律关系的凭证,是双方管理派遣员工的重要依据。一份“责权明晰”的派遣协议将大大降低实际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实际用工单位在签订派遣协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约定派遣机构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范派遣服务机构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用工企业应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时,就注意查证其与东莞人才租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才可接受。建议要求派遣服务机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提供一份给用工企业备案。
2、明确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担。尤其是应当约定,派遣员工工伤事故用工伤保险支付后的不足费用,双方采取何种比例的费用分担模式。
3、明确约定派遣服务机构承担其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服务机构不交、漏缴社会保险费。
4、明确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东莞人才租赁派遣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
5、明确约定派遣服务机构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且用工单位有权解约。
6、明确约定派遣员工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7、明确约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派遣员工,对于用工单位不再需要的人员,用工可以根据派遣协议的 约定退回,派遣服务机构可以另行派遣或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要注意的时,此种情形下有可能产生经济补偿金,则对于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用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分担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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