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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事故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分工、管理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质量事故的管理。
2职责
2.1供应处负责购进物资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及处理。
2.2生产运行处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及处理
2.3销售部门负责售出产品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与客户联系并协调处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质量事故的内容:因购进物资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等给用户或公司造成损失以致影响公司声誉。
3.2事故分级
3.2.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a生产车间连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72小时内未能调整正常的。
b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产品销售额达4万元以上,退货率50%以上(以月计)或造成用户人身伤亡的。
c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的。
3.2.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产品质量事故。
a生产车间连续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48小时内未能调整正常的。
b擅自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产品销售额达1-4万元的。
c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4万元的。
3.2.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质量管理事故。
a不重视质量信息工作以致质量不能及时改进,引起重复质量事故的。
b质量检验未执行有效的质量标准,引起质量事故的。
c产品销售后,不及时处理质量问题,造成用户异议影响产品销售的。
3.3事故处理
3.3.1出现一般产品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责任,填写事故报告,制定改进措施。
3.3.2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生产运行处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由生产运行处组织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责任,填写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预防措施。
3.3.3事故分析会一般在事故发生后二天内召开,填写事故报告交生产运行处和安全监察处存档,保管备查。
3.3.4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损失大小,按公司经济责任制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