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zbmoco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_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12: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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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乃书于纸上。毕而卧。凄然入梦。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条(目的宗旨)为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建设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提供专项资金和用地并组织建设,以先租后买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暂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低收入、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先租后买,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无房户,暂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可按规定先租赁经济租赁住房,后按规定申购流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经济租赁住房管理。

第四条(实施原则)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管理进行指导、监

督与检查。

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税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

经济租赁住房的具体建设、管理,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保障房性质)经济租赁住房属于廉租住房性质,其立项建设各项规费、机动车位建设标准、租赁管理及税费均按照廉租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转让规定)以土地划拨方式供地和享受规费优惠作为相关项目配建的租赁住房,其整体项目转让须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得擅自改变房源用途。

第八条(户型标准)经济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用于先租后买经济租赁住房的套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经济租赁住房公建配套和生活服务用房的面积控制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

第九条(建设要求)经济租赁住房的设计标准、建设标准、结构户型、装修标准、公建配套等要求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确定并进行建设。

第十条(专项管理)经济租赁住房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的管理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参考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同时对低收入保障对象实行政府补贴。

经济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时间和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申请条件)经济租赁住房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杭州市区的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或为在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单身申请人除本人无房外,直系亲属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申请经济租赁住房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先租后买的申请家庭,需符合《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且为无房户。

第十三条(分配原则)经济租赁住房实行用人单位申请原则。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杭州市区生活的本地居民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参照用人单位的办理程序统一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以下程序申请经济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统计本单位需求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证明书和身份证、需求人员清单。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统筹房源和需求的基础上,向用人单位调拨一定数量的房源。

(三)用人单位在单位内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对象,并优先分配给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职工。

(四)用人单位将配租对象名单、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核准;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核发准租证。

(五)用人单位凭准租证与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先租后买的办理程序与每一期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申请受理同步进行。其申请、审核及公示制度适用《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先租后买申请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进入轮候配租经济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经济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及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经济租赁住房合同每次签订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续签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分配入住经济租赁住房的人员,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先租后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家庭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购租要求)先租后买申请家庭须在经济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前,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其申购资格根据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复核后,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做好入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收回情形)租赁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入住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租赁资格,并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收回经济租赁住房:

(一)用人单位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二)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

(三)入住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入住人员的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

(五)将房屋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单位变化)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后,原入住人员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租赁申请,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第二十一条(租金措施)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市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回经济租赁住房而未实际腾退的,自房产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租赁资格决定的次月起,用人单位不再享受房租补贴,应当按标准租金进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区级要求)各区组织建设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必须具备基本入住条件,配备必需的生活基本设施,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区级管理)各区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对本区组织建设的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的入住条件进行验收,并参照本办法实施配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违规处理)申请的用人单位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经济租赁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核发准租证但尚未承租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对已经承租的,责令其退出房屋并补交其享受的房租补贴。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对经济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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