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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改善民生、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各院(系)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作为,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实现“应贷尽贷”,确保无一名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对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下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在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情况下,可在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有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住宿费。
(三)借款额度
根据 “180号文件”的要求,自2014年起,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四)贷款利率及财政贴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可申请财政全额贴息,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也可申请继续贴息,但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五)风险补偿金
建立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2%确定,由财政和就读高校各承担50%。
(六)贷款申请及审批程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首次办理简要流程如下:
1.申请学生如实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原件)。(2)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3)新生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生学生证(复印件)。(4)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及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材料(原件)。
2.各院(系)应指导学生规范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相关内容并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表中“申请人签字”处应让学生当面签署,对初审确认无误的学生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批。
4.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通知高校组织借款学生在高校面签借款合同。
5.合同生效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合同项下的后续学年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用款申请,学校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供续贷学生名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七)贷款偿还 1.在读期还款。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不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2.还款期还款。
(1)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进入贷款还款期,进入还款期前应与经办银行及学校确认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包括还本宽限期,还款方式,还款日等与贷款归还相关内容。
(2)借贷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未与经办银行及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的,须按已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还款。
(3)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宽限期最长3年。还本宽限期自还款计划确认开始最长计算至借贷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且不得超过借贷合同约定的借贷总期限。
(4)还本宽限期内借贷学生不偿还本金,只偿还利息,原则上应按月偿还,还款日为每月20日。
(5)还本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进入还本付息期,原则上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
3.还款计划调整。
(1)借款学生毕业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应提前30日向学校提出还款计划调整及继续贴息的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申请表》并提出书面证明,学校审核盖章后将《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申请表》原件及书面证明复印件报经办银行确认。经确认的贷款学生在读期限相应延长,毕业日期按继续攻读学位的学制顺延。
(2)进入还款期后,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在入学前向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出继续贴息申请,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调整还款计划申请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并报经办银行确认。经办银行确认后,按规定调整还款计划,原则上入学日期为入学当年9月1日,毕业日期为毕业当年8月31日。
(3)借款学生申请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先结清未按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息。
4.还款本息偿还。
(1)借贷学生应严格履行贷款偿还义务。
(2)各院(系)应对贷款学生开展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学校和经办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3)经办银行应对借款学生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流程和方式。
(4)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负责通知并组织毕业学生办理还款计划确认手续。学校应在借款学生确认还款计划并更新固定联系人(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及借贷学生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5)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确定还本宽限期。
(6)经办银行在借贷到期日前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贷。借款学生申请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须先结清未按期归还的助学贷款本息。
(7)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
(八)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取消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贷学生确认还款计划后,方可为学生办理休学、出国、退学、开除等相关手续。
(九)违约学生公布
1.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
2.经办银行应将需要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交给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银行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学生处、计财处和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搞好贷款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积极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基础工作。同时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各院(系)建立本院(系)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对违约学生加强跟踪管理并催收贷款,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信息。
四、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院学„2005‟1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当地经办银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规定有不适之处,以各地政府批准的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