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11: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西华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法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据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九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对于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本单位向学校管理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本单位资产管理小组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本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移交或者报废行为。第十七条 本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本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