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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吊销执照后僵尸企业的处置”问题的思考
第一部分是对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原因的分析,第二、三部分是发生企业清算纠纷后的司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是事前监管措施的建议。主要信息来源于国家及各省工商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各级法院相关内部司法指导性文件、相关判例及一些学者已有的研究成果。根据收集的资料,思考如下:
一、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的原因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清算,有的利用其没被销毁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印鉴等证件进行招摇撞骗、恶意逃废债务。
被吊销执照企业不清算的原因有:
1.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主动退出即企业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中请注销,依法规定应当进行清算。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种原因:一是企业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二是企业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经营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如果市场体系发育完善、市场竞争井然有序的话,企业在歇业、破产、解散、依法关闭时中请注销退出市场应该是主要方式,市场管理者对严重违法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只是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辅助方式。而目前,由于主动退出一般需要经过清算、公告债权人、完税、还债、销户等程序,少数企业因此而不去办理注销登记;更多的是某些企业和投资人为逃避债务、税收,在退出市场时,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而采取“销声匿迹”的方式坐等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我国工商部门每年依法吊销的企业中大多是“三无”企业、查无下落企业、不参加年检企业,而真正因为严重违反市场经营管理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并不多见。本来,吊销营业执照是位于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应成为制裁企业制假售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而如今却成了企业退出的主要渠道。这种“本末倒置”的退出市场方式,说明了当前企业退出机制不但不能实现国家保护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源的立法初衷,相反已危及到交易安全,而目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吊销营业执照不清算的违法成本过低
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企业、投资人趋利意识严重,信用缺失引发的拖欠账款、逃废债务、恶意偷税欠税等现象时有发生。在退出市场时,有些企业和投资人钻空子规避法律。有的搞假破产、假清算来骗取注销登记;有的在破产、解散、关闭时不依法组织清算办理注销,而是以不参加年检等方式有意等待被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投资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企业甚至今天被吊销营业执照,明天又办理了新的执照。虽然从理论上讲,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最严厉的处罚,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企业恶意退出时,这种处罚则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成了债务人赖账和恶意逃债的借口。3.债务清算责任不明确,债权保护缺乏应有的力度
我国各类市场主体法都对企业终止、清算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更主要的问题在于,众多的市场主体法和清算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终止后清算的期限,也没有规定逾期不清算或没有依法清算的,应如何追究投资者、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虽然《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妨害清算罪,但该罪也无法追究不清算者。同时,企业终止和债务清算严重脱节,以至于债权保护和债务清算制度有如虚设。
二、被吊销执照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诉讼法上的地位)1.分析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下面的是被吊销执照企业法人在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及司法实践做法。
2.问题及司法实践做法
(1)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终结及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完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通常予以受理。
(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通常予以受理。(5)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6)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另行起诉。
(7)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9)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10)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三、清算主体及其责任(实体法上的责任)1.清算主体的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8)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2.清算主体的基本责任是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在司法中的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方法如下:
(1)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2)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5)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7)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8)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四、监管措施
1.构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体系
一是依托工商部门市场主体“经济户口”,集中登记、合同、商标、经检方面的市场监督信息,形成对市场主体信用监控的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二是建立起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三是对一些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比的企业或者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而终止的企业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料要上网公布,使这些人难以轻易地再担任企业负责人(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问题的意见》)。四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保险制度,形成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
2.建立市场主体预警制度
工商部门要通过市场巡查和预警系统,让那些为避免债务、税收而隐藏不清算、不注销的企业、投资人没有藏身之地。(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检查的通知》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的通知》)
3.建立市场主体约束惩罚机制
惩罚机制在企业的退出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应该不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惩处,更体现在于对企业及投资人信誉的影响、道德的谴责方面。如“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行业禁入”制度、“任职限制”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