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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财政宣传月 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适用对象
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享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
2.自办实体需吸纳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交公积金。
二、定额补贴标准
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后,吸纳经过认定的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定额补贴。
三、定额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办实体,应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5)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6)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010财政宣传月(7)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证明材料;
(8)自办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9)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
四、注意事项
1.自办实体未及时足额为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交公积金的,不予享受补贴。
2.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