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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第六条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第十条 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应概要说明: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三)公司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和途径;
(四)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3年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限于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六)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签名并加盖发起人单位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起人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住所、职务;
(二)组建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公司的宗旨、经营范围;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组织形式;
(五)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额、类别、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形式及期限;
(六)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申请转变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三)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四)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五)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六)公司章程;
(七)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八)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九)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
(七)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上述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公司的,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二)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第二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报送如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二)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四)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五)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