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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驻赣监[2005]76号
江西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央驻赣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5]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2005年度我省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应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要严格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
—1— 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有关账户年检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账户年检材料。
二、账户年检材料包括“申请年检报告”、《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要在年检报告中加以说明: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案账户,其他违规问题等。
三、《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软件操作系统“账户年检”模块中制作完成并打印。《申请表》中的各项要素,要按规定填写齐全,单位信息要与批复书一致,单位级次应按“单位树”上的级次填写,不得随意改动。对已申请开立但财政部门未批准的银行账户,应将办理撤户及资金划转情况一并报送我办。
四、我办将结合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在2006年2-3月对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办法》、《补充通知》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财政监察 银行账户
年检
通知
抄送: 财政部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
2005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