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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管理任务。因为它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方面的问题有专题讲座。我想在此只介绍几个主要问题。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目前,我们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参建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人员数量和素质应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各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在保证工程或产品质量方面的任务、责任、权限、工作程序和方法,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实施细则开展有效的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二)项目法人施工质量管理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许可。工程施工期间,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施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三)监理单位施工质量控制
监理人员应以投标文件为依据,核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主要管理人员,审查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监理人员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复核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受项目法人委托及时组织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并参加其它不同阶段的验收。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缺陷应进行登记,消除缺陷手续应当完备,坚持施工质量事故报告、备案制度。监理日记、日志、月报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施工现场情况及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质量分析等情况。
(四)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保证
施工单位对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规定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数量配备应满足施工质量检查的要求,质量、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计量部门鉴定论证。施工质量检查应做到班组初检、处(队)复检、项目经理部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工序验收手续应当齐全。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项目、数量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各项检测记录应及时、齐全。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应及时记录、备案、报告,并及时调查处理。按照规范、规程规定的标准,及时对工序质量、单元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定。
(五)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行为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项目法人与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不能混岗,或者以项目法人的质量监督人员代替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对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对监理机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并按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内容及要求对工程参建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划分结果予以认定,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予以核定,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六)工程实体质量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在原材料使用、施工工序、质量抽检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具备真实、齐全的出厂证明材料,施工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满足有关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施工单位对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要十分重视工序质量,上道工序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要按有关规定对工序质量和实体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及时进行核验,并按规定进行抽检。各项检测记录应真实、完备;检测结果应满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检测的重点放在基础处理、关键工序、工程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等与工程使用安全密切的工程实体上。
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实体的外观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
(七)安全生产管理
重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体现。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水利部根据国务院令的要求,2005年3月9日印发《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下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如资质、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的能力(如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审查外,还必须对投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