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海关加贸三科办事指南_海关办事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06: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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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贸三科业务操作流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协议终止及逾期合同催核;

二、负责对合同剩余料件、边角料、设备、副产品、残次品或受灾、灭失保税货物处理受理申请;

三、负责外发加工审批;

四、负责办理进口设备、汽车解除监管手续及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审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及不作价设备手册报失手续;

六、企业档案资料管理。

前台窗口业务受理指引 1号窗口:核销业务退单解释。

2、3号窗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协议终止接单;受理剩余料件、设备内销申请审批;受理单损耗变更、超指标出口审批申请;受理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申请;逾期合同处罚移交手续、遗失手册处罚移交手续;开具补办结转联系单手续。

4号窗口: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台帐保证金联系单、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协议终止、设备解除监管、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发外加工审批出单、退单。

5号窗口:受理边角料处理(包括内销征税与无价值自行处理)、设备解除监管、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外发加工业务审批、协议终止的企业档案查核申请及到技术科查单申请、受理到期手册报核、余料退港申请、受理挂帐业务。

作业流程

一、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一)相关规定及要求:

1、合同核销期限为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

2、联网监管企业在建立E帐册后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所有的纸质合同核销(包括到期合同和执行合同)。企业并轨运行90天后,海关停止其纸质手册使用,并轨90天后仍未完成纸质手册报核的,停止其执行E帐册。

3、以下情况须在正式递核前提交申请报告,由接单关员予以审批:

(1)对于需申请边角废料无回收价值自行处理的合同手册,企业须在递单之前提交《边角废料自行处理审批表》和申请报告、保证函以及海关认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报批。

(2)合同备案料件单、损耗发生变化,企业须递交报告申请更改,报告内容须真实反映原料在生产过程中的消耗情况。

(3)合同逾期核销企业须递交解释报告,我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办理;按规定需要行政处罚的,根据合同进口货物情况,由征统科计税后,我科将企业手册逾期核销的相关资料移交同乐海关处罚处理。

4、《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的送交: “空转”台帐合同的联系单由海关送交中国银行,“实转”台帐合同由企业送交银行。

(二)作业流程:

企业递交单证→接单(2号、3号窗口)→海关审核→结案→开出《台帐核销联系单》交企业转银行或由海关代转(综合组办理)→银行开出《核销通知单》→海关核注→出单(4号窗口)→单证归档(资料室)。

(三)合同核销需提供的单证:

1、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续本和分册);

2、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3、税单、国内购料的需提供发票(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5、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7、《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8、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 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9、申请核销遗失手册的,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合同核销时限

为20个工作日,有特殊原因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申请边角料处理

(一)有回收价值边角料处理。作业流程:企业在合同递核前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征统科估价—核销部门(5号窗口)受理内销申请审批及开具内销联系单(包括经办关员、科长、关长审批)—征统科受理征税业务。

(二)退运出境:企业自行凭登记手册在口岸报关单出境。

(三)无回收价值边角料申请自行处理。

1、审批流程:

接单审批(5号窗口)→科长审批→关长审批→审批同意后企业报核。

其中申请自行处理的边角料超过10吨以上的,按规定作风险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下厂验核。

2、企业需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审核作业表》;

(2)《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3)《边角料自行处理审批表》;

(4)申请报告、保证函(承诺自行处理边角料无使用价值);(5)海关认为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剩余料件、设备征税处理

作业流程:企业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表》—征统科估价—核销部门(2、3号窗口)受理内销申请审批及开具内销联系单(包括经办关员、科长、关长审批)—征统科受理征税业务。

四、来料加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议终止

(一)业务办理说明和要求:

1、查单申请:企业办理协议终止手续须先由我科资料室核查企业的生产合同核销情况。做法是:来料加工企业凭有地方外经签注意见的《来料加工企业协议终止生产合同核销证明表》,外商投资企业则凭有企业合作双方董事会签注意见的书面报告到5号窗口申请办理此业务。

2、来料加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协议终止前,所有合同必须全部核销。

3、来料加工企业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应凭外经主管部门的《协议终止批准通知书》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折旧补税补证处理手续;对超海关监管期限的免税不作价设备应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备如果是凭《减免税证明》进口的,须先到技术科打印设备进口清表;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应向海关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补办设备结转或折旧征税手续;超监管期限的减免税设备应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审批流程:

接单(2号、3号窗口)→科办发函至外勤海关及缉私局核实企业守法经营情况—经办关员初审→科长审核→关长审批→核发协议终止证明书→单证归档。

(三)海关应收取的单证资料

1、来料加工企业申报协议终止,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1)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关于终止协议书批复》(含《终止协议书》)一份(正本)。(2)海关已签注意见的《来料加工企业协议终止生产合同核销证明表》。(3)该协议项下所有的《核销表》。

(4)《加工贸易协议终止审批表》一份。

(5)设备《登记手册》(正本)。

(6)《审核作业表》一份。(7)企业经办人员IC卡。

(8)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正本)。其中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提供已解除监管的海关证明;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设备经海关批准后退港或以其它贸易方式转让和作其它处理的,须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和海关批件。(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2、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协议终止,海关应收取以下单证:

(1)协议自然到期的企业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终止协议书;对于提前终止协议的企业,还须提供由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外资企业提前解散的批复》批准文件一份(正本)。

(2)《加工贸易协议终止审核表》一份。(3)设备《登记手册》(正本);凭《减免税证明》进口设备的,提供技术科打印的有关设备进出口情况清表。

(4)该协议项下所有的生产合同核销表和经资料室核实的全部合同已核销的报告一份。(5)《审核作业表》一份。(6)企业经办人员IC卡。

(7)进出口报关单及清单(正本)。其中对进口设备及自用物品已解除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解除监管证明;对已折旧补税的进口设备,提供补税报关单及税单(核正本,存复印件);设备经海关批准后退港或以其它贸易方式转让和作其它处理的需提交有关的报关单和海关批件。(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五、不作价设备手册年审与核销

(一)持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的经营企业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原则上为企业

第一次申领设备手册的月份)向主管海关核销部门书面报告不作加设备使用情况,办理年审手续时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年审表》(一式二联,企业、海关各一联)

2、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3、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单;

4、一年来进出口及内销生产、国内生产的情况资料、设备解除监管的资料;

(二)企业年审前需办理以下手续:

(1)对已到解除监管期限的进口不作价设备,应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2)企业协议有效期内,设备手册有效期满后,如该设备手册不再使用,且进口

设备已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如已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尚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设备手册延期备案手续。

(三)若企业准备办理协议终止手续,无论设备手册是否到期,则按协议终止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包括设备手册核销)。

(四)对不按时办理设备手册年审、核销或延期等相关手续的企业,我关将按规定对其设备手册锁机处理,待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解锁。

六、进口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解除监管

(一)相关规定及要求:

1、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解除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24号)关于特定减免税设备自动解除监管的有关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的手续。

3、海关监管年限:(1)生产设备为5年;(2)办公用品和汽车为6年;

(3)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

(二)作业流程:

接单(5号窗)→审单→出单(4号窗)

(三)企业办理此项业务时须提供的单证:

1、《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货物解除监管审批表》(来料加工厂专用)或《企业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三资企业专用)一式两份。

2、企业申请报告一份;

3、设备《登记手册》;

4、进口设备清单、报关单证及复印件;

5、《审核作业表》一份;

6、进口报关单遗失的提供技术科打印的《设备进口清表》,所提供的书面报告须外经部门签注核实意见;

7、汽车解除监管须单独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还必须提供汽车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对于汽车解除监管后企业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企业须在接单环节向核销部门说明,我科凭进口报关单予以开具《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8、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9、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

(四)《解除监管审批表》填写要求:

1、根据《审批表》相关栏目内容,按照设备《登记手册》所记录的进口设备年份,设备名称、数量、报关单号码等内容有序填写。

2、“规格”栏填写要求:大型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汽车必须填写型号。如注塑机、多色印刷机、电视机、空调等。

3、“数量”栏数据填写要求用中文大字书写且注明计量单位。

4、早期报关单无号码的不用填写;已遗失报关单但可提供清单的,填写清单号(须注明号码为清单号)。

5、报关单、清单都遗失的,可在“报关单号码”栏注明登记在设备手册第几页第几行。

6、在报关单原件编上与《审批表》所列货物名称对应的顺序号。

7、申请解除监管的货物数量较多该表未能填写齐全的,须填写《进口货物解除监管审批清表(续页)》均为一式两份,企业须按以上两表的有关要求填写盖章,同时《审批清表》须附在《申请表》之后加盖骑缝章;

8、98年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企业还需经所在镇外经部门加注意见,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98年以后进口的设备解除监管后仍继续留厂使用”的承诺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在最后一项填写设备总价值。

七、外发加工业务作业流程

(一)外发加工定义及有关规定:

1、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2、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生产能力。

3、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4、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2)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6、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委托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二)作业流程:

接单(5号窗)→初审→科长复审→出单(4号窗)。

(三)外发加工业务必须由经营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所须提供的单证如下:

1、委托企业填写的《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深圳海关外发加工实际送、收货表》(一式三联);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3、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5、承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若承接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还需提供相关手册;

7、《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四)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外发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1、经营企业的《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在办理生产合同核销时一并报核。除《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外,还须提供送货单、收货单、加工费收款凭证、《外发加工发(收)货登记表》以及海关认为须提供的资料,海关在核销环节予以审核注销。

2、承揽企业的合同核销,除提供已对外公布的《合同核销操作流程》列明的单证以外,还须提供《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外发加工发(收)货登记表》、经营企业所外发加工货物的出口报关单、集中申报单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进口减免税设备办理银行抵押货款

(一)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设备银行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抵押设备限于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不得用作企业、单位之间的抵偿债物。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海关暂扣的减免税进口设备,不得设立贷款抵押。

2、申请设立抵押贷款的企业须拥有减免税设备所有权,并且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两年内无走私违法情事的,海关可准予办理抵押手续。

(二)企业拟将减免税进口设备办理抵押贷款,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1、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应向海关交纳税款保证金,或就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或提交一式三份的抵押贷款协议。(抵押贷款协议应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经审核成为有效的民事合同)。

2、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

企业应向海关交纳税款保证金;或企业就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境内金融机构的担保。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办理。

(三)审批流程

接单(5号窗)→审单→转综合科下厂核查→转同乐海关(核查资信情况及走私违法情事)→转征统科估税→资料核查→科长审批→关长审批→出单(4号窗)

(四)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进口设备抵押贷款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贷款抵押的申请书及贷款抵押通知单一式三份;

2、抵押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具体注明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数量、单位、进口日期、报关单号、征免税证明号;

3、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担保的正本及复印件,或贷款抵押协议(合同)(一式三份);

4、设备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验资报告》、《评资报告》(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申请抵押贷款报告(详细说明抵押贷款的用途)

7、《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物品计税表》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九、办理《登记手册》报失处理作业流程

(一)业务办理要求和说明:

1、《登记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包括加工贸易生产合同《登记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2、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后2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我科递交书面报失报告。报告须写明遗失手册号码、有效期限、企业编码、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属被劫被盗的还要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3、报失之日起2日内在省、市级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时限在5日以上)。

4、我关对企业遗失《登记手册》行为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作业流程:

1、生产合同《登记手册》报失:接单(2号、3号窗口)→审单→实行布控→交综合业务科处罚→办理核销手续;

说明:(1)海关实行布控时间为3个工作日,企业报失后应停止使用电子申报单进出口,企业在此时限内完成申报单的集中报关手续;(2)遗失合同《登记手册》海关不予补发,企业应于报失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核销手续。

2、设备《登记手册》报失:接单(2号、3号窗口)→审单→《登记手册》锁机→交综合业务科处罚→向一科申请核发新的设备《登记手册》→向二科申请设备结转到新《登记手册》→遗失的《登记手册》核销结案。

(二)、需要提供以下单证:

1、遗失申请报告,属被劫被盗的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2、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十、合同逾期核销处理

(一)企业需提供的单证资料及办理的手续:

(1)企业递交逾期核销解释报告(报告内容应对合同执行情况如集报、余料及废 料处理等作说明,如未办结相关手续的,需保证及时补办,并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2)《深圳海关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

(3)进出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营业执照》(核对正本收取复印件);

(5)《涉嫌走私(违规)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和《涉嫌走私(违规)相关人员一览表》;(6)企业法人在《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上签名、盖章。作业流程:

手册逾期核销处理受理(2、3号窗口)—技术核查手册进出口情况—征统科估税—手册逾期核销处罚资料移交——同乐缉私科处罚—凭处罚相关资料办理核销手续。

常见疑难问题解答

一、关于退单 常见原因:

(1)企业提供的核销单证资料不齐全;(2)合同核销表填制不规范;

(3)核销表填报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数据与电脑数据不相符;(4)因企业核算进出口数据有误,导致合同余料结转或废料征税数量不足或错误;(5)报关单无电脑数据;(6)合同进出口金额倒挂;

(7)结转报关单未对碰,以至无法报核。

二、关于过期合同处理

(一)经营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结集中报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深加工结转、放弃、退运等海关手续,并在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海关在“一卡通”系统及海声传呼机发送相关信息给企业作提示。

(二)合同有效期已到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卡通”系统将自动锁机并发布“加贸三科B级锁机”的信息,海声传呼机也作相关信息的提示;

(三)合同超过有效期30日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一卡通”系统将自动锁机并发布“加贸三科A级锁机”的信息,海声传呼机也作相关信息的提示。同时,加贸三科将该企业所有正在执行的生产合同在H883、H2000系统上实施锁机;

(四)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处进口货物价值(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的5%至30%的罚款。

三、关于开机

开机手续(在5号窗申请办理):

1、合同已递核,但由于超期被锁机的,提供开机申请表、递单回执复印件和退单通知书复印件。

2、合同未递核,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内的,提供当地外经加注意见的解释报告,并请企业负责人前来解释。

3、合同未递核,已过有效期30天以上的,先到2、3号窗办理有关罚款手续,再提供罚款和解释报告。

4、其他原因的开机,企业须递交解释报告、锁机查询通知书,或已领取的核销表等单证。

四、关于因合同到期征税无法打单问题

1、递交报核申请前,必须先将月报和余料结转手续办理完毕;

2、只受理到期合同的废料或余料征税的报核申请;

3、办理时需提供以下单证:《登记手册》、审核作业表一份、企业报告一份(应说明过期的原因和相关事实);

4、合同有效期到期之日起30天以内的,到5号窗直接申请;合同超有效期30天以上,需先经科长批准办理。

五、关于挂帐开“77”单手续

(一)可申请挂帐的情形:

1、合同已报核但未办结核销手续,急需办理新合同的;

2、因洪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力或被盗、遗失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期的;

3、被海关稽查、调查、侦查等部门立案调查而造成合同超期的;

4、对超期合同已作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

(二)注意事项:必须办结所有月报,否则一经挂帐,企业无法办理月报,将导致无法核销。

(三)方法:向科长申请→经批准后在5号窗领取挂帐单→企业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白色联交回5号窗

六、关于开联系单:

企业有以下情形的,提供企业解释报告,说明事由,申请开具联系单到相关科室办理业务:

1、在海关核销过程中,经审核有余料需要补结转或征税的到2、3号窗申请开具联 系单手续;

2、在海关核销过程中,经审核废料需补征税,到5号窗申请开具征税联系单;

3、经下厂核实,料件需重新纳入海关监管或废料后续补税到2、3号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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