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业务办事指南_深圳市财政局会计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06: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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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业务办事指南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

(一)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三科全部合格

(二)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委托代理人申请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会计从业资格特殊申请

(一)申请条件:符合财政部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注册会计师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证明原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上传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专用照片(可到具备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条件的照相馆拍专用照片,在网上办事系统输入相片回执上的ID编码)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入

(一)申请条件: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调入区财政部门会计服务窗口办理调入手续)

(二)申请材料:

1.调出地财政部门出具的档案资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2份,需调出方盖章);

2.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上传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专用照片(可到具备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条件的照相馆拍专用照片,在网上办事系统输入相片回执上的ID编码);5.委托代理人申请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出

(一)申请条件: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到原发证区财政部门会计服务窗口办理)

(二)申请材料:

1.调入地接收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原件; 2.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

(一)申请条件: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二)申请材料:

1.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2.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有效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

(一)申请条件: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1.声明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报纸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1份;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一)申请条件:符合完成继续教育条件的持证人员

(二)申请流程: 1.会计人员录入继续教育信息时,继续教育通过方式有“继续教育培训”和“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审核方式有“现工作单位审核”和“区财政部门现场审核”。

3.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且工作单位已在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中使用ukey企业法人证书完成单位信息实名登记认证的,受理审核方式选择“现工作单位审核”。会计人员在完成继续教育登记后,请及时通知单位管理员用ukey企业法人证书登陆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单位管理端,选择“继续教育申报审核”进行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

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而工作单位还未在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中使用ukey企业法人证书完成单位信息实名登记认证的,受理审核方式选择“区财政部门现场审核”。

4.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含有工作单位,单位不统一办理确认的会计人员),需先登陆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选择 “区财政部门现场审核”,预约办理时间,并按预约时间前往窗口办理确认。

(三)申请材料: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1)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和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单位指定专人自行登录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确认。

(2)没有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本人凭培训机构提供的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按 预约时间前往“各区财政会计服务窗口”办理确认。

(3)当年度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4)当年度参加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5)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6)参加当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办理。

(7)会计类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继续教育,于毕业年度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证书时,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8)独立承担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当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9)当年度独立在《深圳财政与会计研究》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10)当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2.参加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深圳市会计学会通过“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导入数据自动确认学分登记,这部分会计人员无需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确认。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提交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后查询继续教育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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