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治理公路三乱方案_关于治理三乱的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04: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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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哈尔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7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总的要求是,坚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部署,坚持纠建并举,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以深入治理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公路“三乱”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全市公路和城市道路畅通为主要工作目标,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继续在巩固提高和防止反弹上下功夫,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道路运输环境提供坚强保证。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取得实际成效,根据各责任单位的领导成员变化情况,重新修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贾剑涛 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李明艳 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

朱守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春贤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忠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邬可义 市林业局副局长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清理整顿收费站(卡)及向机动车乱收费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继续对擅自变更设站位置的公路道桥收费站和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对超过批准收费期限和经营期满的收费站,要一律撤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卡)要重新登记,经省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实行目录管理。

2、继续清理整顿路下各种不合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各执收执罚部门搭车收费行为和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市以下政府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3、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解决机动车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以及强行摊派购买车辆附加产品等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二)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1、按国发[1994]41号文件要求,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上路设卡、截车、检查、收费和罚款。有上路权的执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下达收费、罚款指标。

2、规范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今年将统一清理整顿电子执法行为,各执法单位要在五月末前上报电子执法设备、执法地点、执法人员等情况,下半年将对各电子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电子执法设备进行测试,对不合格的电子执法设备将予以取缔。

3、对超载超限运输行为,要按照“源头封阻、科学检测、卸载放行、联合执法”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严禁凭经验、目测检查,严禁以罚代纠、以收代治。

(三)确保“绿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的畅通继续确保山东寿光至哈尔滨蔬菜运输、海口至哈尔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哈尔滨段、哈绥公路哈尔滨段、哈大公路哈尔滨段、哈同公路哈尔滨段4条“绿色通道”及省内文明样板路的畅通。

(四)建立健全查处“三乱”快速反应机制今年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文件,坚决防止公路“三乱”问题反弹。同时,建立健全各区、县(市)及市直执法单位查处“三乱”问题快速反应配套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及工作考核办法。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公路检查站的管理。清理整顿公安、林业、畜牧等部门的检查站(卡)。不符合规定的要撤销,不规范的要加以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规范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个别部门季节性、突发性设站行为,完成任务或季节过后立即撤除。严格动检、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的防火检查站,非防火期不准拦截和检查非拉运木材和山产品的过往车辆。

(二)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源头治理。交通、公安、林业部门的上路执法人员,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执行公务,更不准以权谋私。要加强源头管理,减少上路执法的频率。经省政府批准允许临时上路的部门,要到市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备案,在站(卡)设置、上路人员、执法权限、监督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规范。要坚决禁止受部门利益驱动或以区域为界,对交通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重复罚款的行政处罚,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除按规定收取过路过桥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绿色通道”和文明样板路上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它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城市出入口的公安检查站对非通缉车辆一律不准随意拦截;公安交警对正常行驶的外籍车辆和无明显违法行为的省内车辆一律不准拦车检查、扣车、扣证和罚款。各区、县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处罚或卸载,且能够出示与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处罚或卸载;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

2007年,要继续推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允许上路执法的单位、人员、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切实解决和避免多家上路执法、以罚代纠、只罚不纠等问题。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公路“三乱”案件。在日常工作中继续坚持领导带队上路明察暗访制度,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查暗访相结合,监督检查要注重实效,及时发现,及时指导,及时纠正,各项检查要有超前意识,防微杜渐,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重点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绿色通道”和公路“三乱”易发多发地区的治理力度,对典型的公路“三乱”问题,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接待,及时处理。对上级批转查处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克服厌倦和松懈情绪,继续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要结合八荣八耻教育,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执法执收人员的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奉献社会、服务于民的理念,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防线,使他们真正做到掌握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作为保持社会稳定,密切联系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公安、林业、财政、物价、法制办、农委、畜牧、纠风办等部门为责任部门,其中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治理交警部门在公路上的“三乱”行为;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清理整顿本部门在公路上的检查站(卡),规范执查人员行为;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涉路收费标准的核定;农委、畜牧部门主要负责公路上动植物防疫临时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承担起牵头部门的职责,公安、林业等责任单位要组织好系统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强化自身队伍建设,防止发生公路“三乱”问题。各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负总责,细化责任目标,狠抓工作落实。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具体部门专门抓的领导机制。

(三)量化管理,加强考核。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办公室下发的《治理公路“三乱”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贯彻执行,实行量化管理,坚持平时抽查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哪个区、县(市)及市直有关执法单位发生重大公路“三乱”问题或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就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摘掉该区、县(市)及单位基本无“三乱”的牌子,并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将结果通报全市。

(四)加强沟通,搞好信息反馈。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执法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主动与新闻舆论部门联系及时提供典型材料,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宣传,让群众经常听到治理工作的声音。市治理公路“三乱”监督检查办公室将定期对明查暗访和群众反映的情况,通过《治理公路“三乱”情况简报》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对存在的问题跟踪问效。同时对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执法单位一些好的做法和举措及时宣传和推广,促进治理工作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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