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剖析_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1:21: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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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案例剖析

1.曾经为村民,现在为城市居民,其取得的农村房屋如何登记?

(1)法理与登记依据困境。该案例涉及《物权法》中一个比较前沿的问题。《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也应当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处分权;而房屋的处分有其特殊性,处分房屋的同时也会一并处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法理上所讲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行”。但是,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性质,依法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这就意味着宅基地不能自由流转,宅基地的获得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身份取得。这样问题就出来了:依照法理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房产,但房产占用的土地却不能自由流转。

现在全国地方房地产登记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适用对象是城镇房屋。这样各个地方的宅基地立法就无上位法可循,加上上述的法理困境,使得宅基地这块的立法要么有违法嫌疑,要么干脆不立法,参照城镇房地产法进行登记。上海市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另行规定。”上海目前的登记实践是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不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发证。之前有过

这样做法,权利人依法在农村宅基地上建好房屋后,凭相关的许可文件去申请一个《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我们发现这个证不是对房屋发的证而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发的证。

(2)登记模式探讨。第一种,不予登记并不影响物权取得。《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房屋是物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自竣工之日起便当然获得物权。况且,农村属于熟人社会,房子是谁建的大家没有异议,甚至不影响其通过契约方式转让。第二种,采用登记、注记加公示的方式。给予登记是因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2008)》第四章的有关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内容,当事人条件符合,其原为村民且取得合法建房手续,房屋建成后便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是对他取得物权的一个记载、公示行为。注记是因为其现在已经不是村民,所以对其身份进行注记。注记的目的是在此房屋被拆除或倒塌后,其子女对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不想有继承权。公示是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发证前依照《房屋登记办法(2008)》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最终核准产证。

2.能够成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有哪些?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的土地,一般而言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哪怕是流转,一般只能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买受。

(2)继承人。如房屋原为本村村民甲所有,其子女乙通过高考等途径成为城市居民,甲村民死后,其房屋的所有权当然由其继承人乙取

得。按照《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获得的房屋只要不进行转让,可以不登记。(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城市户口)。甲男为城镇户口,乙女为农村户口,07年乙以招婿方式与甲男结婚,但甲男户口没有变动。08年乙女依法申请宅基地并合法建造房屋,对此房屋,甲男虽为城市户口,其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取得房屋所有权。(4)具有集体性质的法人。法人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无异,因其具有集体性质,当然可以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3.农村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可以登记)?

(1)买卖。买卖一般而言是转移登记中最常见的种类。但买卖双方应当都具有集体性质组织成员的身份。(2)继承。《继承法》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当然对于农村居民房屋的继承权也是保护的。

(3)赠与。赠与与买卖一样,是所有权人合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只不过受赠人应当都具有集体性质组织成员的身份。(4)司法文书确定权利转移的。如甲不能偿还乙的债权,乙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败诉。甲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申请法院拍卖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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