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有关税收咨询问题_财政税收和纳税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0:02: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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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关税收咨询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政税收和纳税人”。

问:新的网络发票在换购前要先申报发票开具明细吗?

答:不需要。因为网络发票系统实现了开票数据实时采集,验旧购新时只需要查验存根联就可以了。

2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主要针对哪些内容,什么时候评定?

答:根据《宁波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分为国、地税通用评定指标和国税评定指标两部分,以连续二个公历年度为一个评定期(即评定日所属年度向前推算两个年度),2010-2011年度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将于近期开始。

3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4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分配08-09年税后利润,对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我公司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责任,请问:对该笔税款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如董事会决议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5问:2011年我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汽油费等支出,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7问:我们是外贸企业,上个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本月开票方逃逸,税款没有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发票不能抵扣,且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23号)规定,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企业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因此,外贸企业可能面临视同内销处理的情况,目前只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规定,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8 问:我公司购进一台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按照客户要求改装成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改装后的专用车主要功能是用作救护车,请问销售时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就小汽车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9问:我企业将购买原材料时取得的包装物(即旧包装袋)再销售给农民用于包装稻谷等粮食作物,是否适用销售旧货政策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企业销售的旧包装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根据企业的不同纳税类型来确定是按旧包装袋适用的法定税率还是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10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1月处理一批固定资产,该批固定资产为我单位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前购入,请问我单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11问:现有一些超市、商场开具的卷筒式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卷式发票属正式发票,有印制单位,有发票监制章,(除付款单位外手写无效)可以入帐。

12问: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答: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问:我们企业2011年发生一笔坏账损失,是否要到税务机关来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

3、公司决议或上级批复;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6、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7、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8、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9、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10、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11、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12、其他相关证明。

13、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能提供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问:我企业于2011年12月份对企业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两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20万元,请问,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因此,上述企业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在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问: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问: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向上海地区的单位购买服务,其为我单位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我单位可否抵扣? 答:关于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1〕189号)就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依据上述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包括上述三例举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问:我企业收到上海一家客户开过来的11%税率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认证后数据下载时无法显示相应税额及金额,纳税申报时需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18问: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19我公司与境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均发生在境外,请问支付境外公司服务费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问:我公司雇佣了外籍人员,公司为这些外籍人员支付了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请问这些费用能否作为公司的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公司为外籍人员支付的其子女的教育费用不属于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21问:销往保税区的货物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问: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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