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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控制劳务费用支出,有效防范劳务派遣用工风险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结合陆产企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陆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各劳务用工企业应按照此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办法。
第三条 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负责,严格控制的原则。
(二)明确准入岗位,择优选用的原则。
(三)以岗定薪、与社会劳务用工薪酬持平的原则。
(四)减少劳务用工使用、提高用工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人员比例明确劳务派遣岗位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标准,以及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与劳务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对于同一职工不能通过两家或以上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同一单位。
第五条 每年年底各劳务用工企业将下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岗位设置、人数配备等情况报备陆产公司人事部,由陆产人事部审核后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六条 劳务派遣岗位分为:临时性岗位、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其他劳务派遣岗位。
第七条 临时性岗位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即临时助理、临时业务员、临时促销员、临时服务员、临时驾驶员、临时性劳务人员、季节性劳务人员。
(一)派遣实施岗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临时岗位比例不超过5%。
(三)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岗位设置不超过1人。
第八条 辅助性岗位指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 3
位,即保安、保洁、服务员、厨师、工人等其他一线辅助性人员。
(一)派遣实施岗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辅助性岗位比例不超过300%。
(三)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岗位设置不超过2人。
(四)辅助性岗位使用原则。
1、减少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量。
2、对于自有员工工作不饱满、待岗等其他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自有员工兼职或专职辅助性岗位。
3、一线辅助性岗位空缺或新设立机构产生的辅助性岗位要合理调配自有员工填补。
4、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可合并一部分辅助性岗位。
第九条 替代性岗位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替代。
替代性岗位原则上由本企业内部自有员工调配使用,如本企业无法满足调配,可根据《青岛远洋陆产公司岗位交流实施办法》报陆产公司,经研究后统一调配。
第十条 其他劳务派遣岗位指使用派遣人员的管理岗位,除专业技能、管理人才可使用派遣人员外,原则上由本企业自有员工交流替代派遣人员。如本企业无法满足调配,可根据《青岛远洋陆产公司岗位交流实施办法》报陆产公司,经研究后统一调配。
第三章 劳动报酬管理
第十一条各企业应根据当地不同岗位派遣人员平均水平制定本企业统一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各劳务派遣使用单位需于每年年底报备劳务派遣人员预算至陆产公司人事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属于自有员工补充到一线辅助性岗位人员,可保留原岗位待遇。第十四条 属于因减少派遣岗位而增加自有员工工作量的情况,可适当增/ 3
加以加班费等形式的奖励机制,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十五条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等支出,劳务费支出等,用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并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凡是企业为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成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统统计入本企业人工成本。
第十七条 每月各企业将本单位派遣用工人工成本项劳务用工费用、劳务用工人数、劳务用工人均人工成本费用,结合陆产公司人工成本简报编报时间及要求报陆产公司人事部,陆产公司人事部对各单位劳务用工费用成本进行评估后,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岗位使用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应与派出单位协商的,应当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派出单位备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陆产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