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西扶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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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到户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开办发〔2006〕46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5〕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到户贷款是指国家实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后,由金融机构直接给贫困农户发放、财政给予贴息的扶贫贷款。
基本做法是:国家将部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地方,由地方将贴息资金直接核补给贷款贫困农户或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为贫困农户获得信贷扶贫支持创造更有利条件。实施扶贫到户贷款坚持“四定四不定”原则。
定贴息对象。贷款的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不包括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和能人大户等,也不得采取龙头企业承贷承还的运作方式。
定贴息方向。贴息资金只能对发展生产的项目贷款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如农户用于企业入股、看病、上学、改善居住条件等)不得使用扶贫到户贷款。
定贴息期限。贷款期限视实际生产周期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一年,不到一年的,依贷款时间据实贴息。
定贴息标准。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的额度,单户最高限额为10000元,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不定金融机构。任何愿意承担扶贫到户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到户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任务,由实施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确定。
不定贷款任务。按照农户和项目实际需求发放贷款,自治区不下指令性指标或限期完成具体任务,只下达指导性计划。
不定统一利率标准。金融机构可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贷款利率。
不定贴息方式。贴息方式可采取两种:一是核补给金融机构;二是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核补给金融机构的具体方法是:由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扣除财政贴息率,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拨补给金融机构。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的具体方法是:由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对贫困农户发放贷款,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共同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乡(镇)财政所或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实施县自行确定。
第三条 实施县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对开展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积极性高,扶贫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较好;
(二)有适合贫困农户发展的增收产业,贫困农户要求增加生产资金投入的愿望较为强烈;
(三)实施县各乡(镇)金融机构工作网点健全,且金融机构愿意配合扶贫、财政部门搞好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已开展到户贷款工作的县,上年度计划完成较好,回收率较高。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扶贫到户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承担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信贷资金的管理由金融机构按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由自治区从中央和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并根据各县上年度实施情况和当年贴息资金总量直接分配到实施县。实施市、县财政可根据能力自行安排贴息资金,用于提高贴息水平或扩大贴息贷款的规模。
第六条 贴息资金是国家安排用于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的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实施县对自治区下达和各市、县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并实行专账核算。贴息资金的使用可根据贴息方式,按实际情况预拨部分(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的20%)到承担到户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乡(镇)财政所,作为贴息的启动资金,以后按实际贴息报账。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贴息资金真正补贴到贫困农户。
第七条 自治区根据每年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情况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实施市、县也要积极筹措和解决好实施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级扶贫、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配备好专管人员,认真抓好实施工作各个环节的落实。
第九条 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农户核准、贴息确认和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负责发放贷款,在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备选农户名册》(附表1)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第十条 实施县要通过广播电视、开展专题培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各种有效方式,对农村广大群众进行广泛宣传,使扶贫到户贷款这一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让贫困农户自觉地参与到整个工作中来,积极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 实施县要根据全县贫困农户分布状况和贫困村产业开发规划及整村推进工作要求,与扶贫龙头企业带动的原料生产基地相结合,选择好实施区域。要组织县乡村干部进村入户,结合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名册,筛选出有劳动能力和致富愿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并有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具有偿还能力的贫困农户,填写《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备选农户名册》(附表1),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发放贷款的备选对象和审核发放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备选农户名册,按照《贷款通则》规定的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供该月《扶贫到户贷款获贷贫困农户名册》(附表2)。
第十三条 实施县对获贷贫困农户要及时兑付贴息,并完善相关手续。
(一)对由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扣除财政贴息率给农户发放贷款,将贴息资金核补给金融机构的,扶贫部门必须在贷款发放前将贴息的对象进行公示并审定好,再将《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备选农户名册》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独立审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农户扣除财政贴息率后发放贷款,同时填写《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附表5),并给贫困农户签字确认。金融机构凭农户签名的《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报账手续。
(二)对直接补给贫困农户的,贴息资金的兑付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农户申请。贫困农户获得贷款后,必须在距贷款到期日一个月以前填写好《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3),经村委会签章后提交给乡(镇)政府。
2.贴息审批。乡(镇)政府根据农户的申请,对照《扶贫到户贷款获贷贫困农户名册》(附表2)进行审核后提出拟贴息农户名单,并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拟贴息农户所在村、屯公示5天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审批表》(附表4)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批。
3.兑付贴息。乡(镇)财政所或乡(镇)金融机构依据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批的《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审批表》,填写《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附表5),并及时向获得贴息的农户下发贴息领取通知书。贴息资金的发放必须有领取贴息资金农户的亲笔签名。
4.贴息报账。乡(镇)财政所或金融机构凭有农户签名的《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回收(季度)季报表》(附表6)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各市审核、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
第十五条 实施县要加强跟踪监测,纠正出现偏差,解决实际问题,为获贷贫困农户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县对到户贷款实施工作的相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当年本县开展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备选农户名册;
(三)扶贫到户贷款获贷贫困农户名册;
(四)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审批表;
(五)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发放表;
(六)扶贫到户贷款发放、回收(季度)季报表;
(七)扶贫到户贷款监测、检查情况汇报材料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考核内容,把各县完成此项工作的优劣作为下年度扶贫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因素。实施县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实施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选好金融机构,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每年相关县扶贫、财政部门要于自治区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