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_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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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土环资用字„2010‟23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必要的耕地补充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市、县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 开展挂钩试点的市、县应当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制定并上报总体方案,申请并分解下达周转指标,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区验收。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负责项目区实施规划申报、实施、初步验收等工作。

试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挂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制定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居住环境改善。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在土地权属明晰的前提下推进试点工作。

(六)项目区实施的资金由试点市、县人民政府自筹。第七条 项目区划定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试点市、县新增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布局、结构需进一步优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试点市、县能确保项目区实施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

(五)项目区建新地块应主要放在城乡结合部、重点开发区域等地区。建新地块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新地块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总面积,项目区内应当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平衡、质量有所提高。拆旧地块应与城乡建设规划调整紧密结合,优先安排城乡结合部、需要整治拆并居民点、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等地区村庄进入项目区。

第八条 试点市、县申报项目区实施规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试点市、县人民政府申请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文件;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规模、土地利用现状、建新拆旧规划方案、补偿方案、资金估算与筹措、周转指标的使用及归还计划等;

(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乡镇、村社签章同意的进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意见书;

(四)涉及拆迁的农户同意拆迁的意见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九条 试点市、县项目区实施规划,由试点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涉及调整项目区范围与周转指标规模的,须按程序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

第十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占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法供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一条 建新地块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土地有偿出让收益应当先行安排用于项目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拆旧区土地复垦等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区竣工后,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区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请验收。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受理验收申请后,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成验收小组,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意见书,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逾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第十三条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面积归还,涉及占用耕地的,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市、县,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挂钩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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