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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财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西财监检罚[2004] 1 号
关于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 厂桥管理所违规使用票据的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正觉胡同甲13号 单位性质:自收自支事业
法定代表人:万如海 职 务:所长 案 由:违规使用票据
根据群众举报,西城区财政局检查小组于2003年12月16日至12月19日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2002年和2003年1-11月会计信息质量、票据使用、单位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发现该单位有违规使用票据行为,遂予以立案。
检查发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使用银钱收据。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长期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收取工程款等经营性收入,违反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对属地内法人及其他经营户使用公房,以收取工程款的名义收取议价房租,且实际并未对所涉房屋工程进行维修,形成实际业务与填制原始凭证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于未按规定使用银钱收据问题,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对于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厂桥管理所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行政处罚缴款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财政 处罚 决定
抄送:区政府办 区审计局 区房地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04年4月2日印发
打字: 邓霞 校对:梁翠平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