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_宁波市建筑节能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58: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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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节能办„2011‟28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监督管理。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为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部门;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节能量审核质量、工作规范等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确定、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国家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够开展节能量监测、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及办公条件;

(三)近三年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在10个以上;

(二)节能量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审核意见失实的;

(三)收受项目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对承担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为项目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不得再受委托承担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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