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式参考(正文)_定式参考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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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篇 总 论

一、基本规定

1、【格式法定】《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2、【新格式实施时间】司法部2011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

二、特别提示

3、【业务受理范围】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请,通常不宜受理涉及国内宪法(选举法)领域的“选举投票委托书”、“选票签名属实”1等公证申请或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声明书、证人证言等公证申请。1 第29式“选票公证书格式”仅适用于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进行投票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选举投票行为。

4、【办证地点变更】在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和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中,如果申请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签署(或确认)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而且,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上所记录的地点也应当作相应变更。

5、【指印录像拍照】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按指印,同时,更提倡对办证的场景进行录像或拍照留存。26、【当面签署】申请人持已签署完毕的委托书、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申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重新签署申办公证的法律文书,并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时间写入公证词,通常不宜按照《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1至6式的注释以及第34式的注释所载明的“确认签字是本人所为” 2(1)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对遗嘱人按指印、两名公证员和遗嘱人均在办证现场、以及遗嘱人手持遗嘱(遗嘱内容面向镜头)三个场景进行拍照;(2)办理委托书公证,可以对委托人按指印和手持委托书的场景拍照(委托书内容面向镜头)。如果受托人也在办证现场,可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拍合影;(3)办理赠与书公证,可以对赠与人按指印和手持赠与书的场景拍照(赠与书内容面向镜头)。(4)如果条件具备,还可以当场将照片打印出来,由当事人在照片上签字、按指印确认。2 的方式办理公证。3但涉及证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的除外。47、【申请事项与公证事项一致】公证机构在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者第35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对委托、声明、保证等法律行为办理间接公证时,应当核对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和询问笔录中所申请公证的事项与公证书格式是否吻合。如果不吻合,应当作出修改。例如申请人在申请表和询问笔录中提出申办“委托”公证,而公证机构决定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则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表和询问笔录,将申办公证的事项“委托”改为“签名”,或者“委托书签名”,以免公证书载明的公证事项与申请人的申请不吻合,从而引发纠纷。

8、【关注规定更新】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经常会因为境外机构的需求发生变化而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各公证机构在参照本指导意见时也应当注意相关的变化和最新的规定。5因为申请人如果以向公证员确认过去签字属实的方式申办法律行为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会涉及申请人在签字的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涉及避税以及是否涉及逃避债务履行等公证机构难以审查的诸多问题。如果申请人坚持以确认过去的签字属实的方式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原则上应当适用第34式“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对申请人发表的有关承认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的声明书办理间接公证。4 参见第108条第(5)项。5 办理涉外公证应当经常关注“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网站(http://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601页。

2739、【关系人“基本情况”中的必填项目】关系人“基本情况”中的必填项目通常与该项公证的申请人相同。

40、【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如果不能提供有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的相关证据的,公证书可以不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境内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如果不能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时,应当载明关系人的出生日期。

41、【继承公证中关系人的表述】适用第22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关系人应为被继承人,且关系人应仅列一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别出具公证书。关系人的“基本情况”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生前住址等。52

九、代 理 人

42、【代理人的表述】就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基本要求而言,“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地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53但是,鉴于涉外公证某些代理人系表见代理、不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通常并不影响公证书的使用,以及省略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 52 参见《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22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释3。53 参见《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1式“委托公证书格式”注释2 28 提高制作公证书的效率和准确性等原因,所以制作定式公证书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54但下列情形需载明代理人的情况:

(1)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且公证书需要送外交部认证的;

(2)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且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公证书载明代理人情况的(如目前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个别欧洲国家在申请人未满10周岁时要求公证书需载明代理人的情况);

(3)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亲友代办公证,公证书已载明申请人住址在境外,且公证书需要送外交部认证的;

(4)适用第35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公证词如果表述为“XXX出示给本公证员的„„”,且“XXX”是代理人的;

(5)委托书公证委托人为未成年人的;

(6)适用第4式“受赠公证书格式”,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而出具公证书;

(7)申请人明确要求在公证书中载明代理人情况的;(8)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在公证书中载明代理人情况的。公证书如果需载明代理人的情况,通常表述为:“代理人:XXX,„„”,不再区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或“指 54 对于公证书是否应当尽量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业内存在争议。同时对应当统称为“代理人”还是细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也存在争议。本业务指导委员会认为,在争议问题暂无法定论的情形下,以操作简便为取舍依据。故作出本条意见。定代理人”,也不将“法定代理人”称为“监护人”。

43、【代理人基本情况在公证档案中的记载】虽然公证书通常不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但在申办过程中,代理人必须在公证申请表中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44、【代理人的委托书】关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代为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出生、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驾驶证、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律事实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以及证明文书上的单位印鉴属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译本与原文相符公证,代理人持有申请人拟申请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视为代理人已经取得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赠与书公证等不得代理申办的除外)。

(2)代理人代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公证事项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2条的规定办理。55

十、涉港澳台公证

可参见1989年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中的部分内容。30

45、【核验确认与转递】(1)大陆公证机构出具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时,需另将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往省公证协会,并由省公证协会寄往台湾海基会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办理公证书的核验手续。56

涉台公证书的正本是指公证处出具的贴有封面和封底的公证书;副本是指不加贴封面和封底,用于寄送海基会的公证书。无论是正本还是副本,均不宜在公证书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公证机构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应当页面整洁、无折痕。(2)台湾公证人出具发往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当事人需先将公证书在省公证协会办理核验手续并取得核验证明后方能在大陆地区适用。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的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未经省公证协会核验,公证机构应当首先要求申请人补办核验手续,然后再为其出具相关的公证书。

(3)大陆公证机构出具发往香港使用的死亡公证书以及涉及遗产继承、财产转让、出售股票和房产的公证书,通常需将公证书提交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后方能在香港使用。申请在香港定居、入学、求职所需的公证书,是否需要办理确认手续由当事人向香港接受公证书的单位咨询。57

(4)香港公证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且必须加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5657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738-747页。

申请在香港定居、入学、求职所需的公证书通常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转递专用章”。58

(5)内地发往澳门使用的公证书或澳门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书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办理“确认”、“核验”等类似手续。

46、【身份证件】(1)公证书需要载明台胞的身份证件号码的,通常是指载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当事人提交了台湾身份证的,也可以同时载明台湾身份证号码,59但是不能载明台湾“护照”号码。

(2)在公证书中载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的同时,需要同时载明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的,可以用括号的方式进行表述,如: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XXXXX)”。

(3)关于台湾的身份证的名称和号码应表述为:“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XXXXX”,不能使用“台湾地区身分证号码”、“身分证号码”,也不能出现“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或“国民身分证”字样。

(4)当事人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公证书可以只载明台湾地区身份证号 5859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350-354页。

台湾居民向大陆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时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仅仅局限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台湾身份证和户籍誊本也均被视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765页)。如果在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会非常方便申请人在台湾使用公证书。32 码,即表述为:

“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XXXXX”

(5)没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仅持有国外护照和台湾地区身份证的当事人申办公证,公证书仅载明国外护照的名称和号码,或者仅载明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但不能同时载明外国护照号码和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

(6)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公证书载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当事人提交了港澳身份证的,也可以同时载明港澳身份证号码。

47、【文字禁忌】(1)发往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不得使用繁体字60(包括被证明文件),但申请人要求附外文译文的,可以附外文译文。61

(2)公证书和被证明文件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62“民国XXXX年”63的表述,不能将港澳台人士称为“外籍”人士。

不能出现台湾的法律名称(如不能表述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行细则》„„”,但可以表述为“依据台湾地区相关规定„„”)。60 参见《公证程序规则》第43条第二款和《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722页。61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771页。62 《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65页。63 需将“民国XXXX年”转换成公元“XXXX年”。

不能出现台湾的“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财政部”、“台湾省议会”等台湾官方机构的名称。被证明的《委托书》等文件出现此类机构时,可以称为“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有关机构”等。

(3)居住在国外的港澳台人士回大陆申办公证,公证词不必注明“国籍”,64其具有外国国籍的,可以注明其外国国籍。

48、【载明住址】(1)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通常需要载明申请人以及关系人的住址。65

(2)如果大陆申请人已经暂住台湾,公证书“基本情况”中“住址”一项可以表述为:

户籍所在地:XXX省XX市(县)XX路XX号 现暂住台湾XXXXXX 申请人不能提供在台住址证据的,可以不载明在台湾的住址或者仅载明“现暂住台湾”。

(3)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住址在台湾的,表述为“台湾XX县XX市XX路XX号”,不表述为“台湾省XX县XX市XX路XX号”,即省略“省”字。

(4)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申办“户籍注销公证书”,申请人在台湾尚无户籍住址的,公证书可以不载明申请人的住址。64 被证明文件中含有“台湾籍”、“香港籍”、“澳门籍”等表述视为是对籍贯的表述,不应当视为是对“国籍”的表述。65 参见本参考要点第37条。34(5)来大陆旅游、访问等短暂居留的台湾人员,如果其只能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不能提供台湾地区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其住址的证明材料,公证书可以不载明住址。

49、【载明使用地】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包括“居民身份证公证书”)均应当在证词中另起一行注明:“本公证书用于台湾地区”,但不再注明诸如“用于继承”、“用于探亲”等公证书的具体用途。

50、【公证书落款】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落款仅载明“山东省XX市(县)XXX公证处”,公证处名称之前不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51、【顿号的慎用】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如果二个申请人完成相同的签署行为,或者一个申请人有二种以上签署行为,公证词中通常不宜使用顿号连接,应尽量使用“和”、“并”等连词进行连接,但“公证事项”一栏中仍使用顿号连接。例如:

(1)不宜表述为:

XXX、XX在前面的《XXXX》上签名 XXX在前面的《XXXX》上签名、按指印(2)通常应表述为:

XXX和XX在前面的《XXXX》上签名 XXX在前面的《XXXX》上签名并按指印

52、【分别表述签署行为】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如果二个以上申请人的签署行为不同(如有的签名、有的盖章),公证

词应当分别表述其签署行为,例如:

(1)不宜表述为:

“„„张XX和李XX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和盖章。”

(2)通常应表述为:

“„„在前面的《委托书》上张XX签名和按指印,李XX盖章和按指印。”

或者

“„„张XX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和按指印,李XX在前面的《委托书》盖章和按指印。”

53、【死亡公证】(1)依据司法部(97)司公字019号文件,66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在保留“申请人”和“公证事项”的同时,应当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即:

„„兹证明XXX(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或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XX省XX市(或县)XX街(或村),67于XX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或县)因XX死亡。

申请人无法提供死者公民身份号码的可以不载明。(2)做短期参访、旅游的台胞在大陆死亡,其在大陆没有暂住地址的,公证书仅载明其在台湾的住址。去世的台湾同胞在 6667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68页。

死者为台湾人的,该“住址”为死者生前在台湾的住址,死者在大陆有暂住地址的,也可以将其生前在大陆的暂住地址一并载明。36 大陆有暂住地址的,公证书可以表述为:

生前暂住XXX省XX市(或县)XX街(或村),生前户籍所在地:台湾„„

54、【户籍注销公证】(1)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申办“户籍注销公证书”,因为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被收回,其身份证件号码可以只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号码、或者台湾地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2)申请人在台湾尚无户籍住址的,公证书可以不载明申请人的住址。

(3)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户籍注销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前往台湾地区定居”,不表述为“前往我国台湾地区定居”。

55、【住所地(居住地)公证】发往台湾使用的“住所地(居住地)公证书”的证词表述为“兹证明XXX的住所地为XX省XX市(县)XX路XX号„„”,不表述为“兹证明XXX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路XX号„„”。

56、【无(有)犯罪记录公证】(1)发往台湾使用的无(有)犯罪记录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不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也不表述为“在我国居住期间”。

(2)发往香港或澳门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

57、【婚姻状况公证】(1)发往台湾使用的未达法定婚龄的37 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XXX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曾在中国大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2)发往香港或澳门使用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XXX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曾在中国内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3)发往台湾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XX省XX市(县)XX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不表述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

(4)去台人员与大陆的配偶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且大陆配偶未再婚的,不论去台人员是否再婚,其婚姻状况公证书均采用第21式之三。公证词表述为“兹证明XXX(大陆配偶)与XXX(去台人员)于XXXX年X月X日在XXX省XX市XX部门登记结婚(或者按照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

(5)办理离婚调解书公证,申请人所持有的法院调解书如果载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则申请人应当同时申办离婚协议公证;当事人未约定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对法院盖章确认的调解书送达回执复印件办理公证,或者同时申请对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已生效的证明办理公证。

38(6)办理离婚一审判决书公证,申请人应当一并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书公证。6858、【亲属关系公证(普通)】(1)办理用于奔丧,领取骨灰或者调取涉台被继承人户籍誊本和死亡证明的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第22式之一出具公证书。该类公证无需全体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公证词可以仅载明继承人中的一人或部分继承人。虽然申请人尚未提供“关系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证词中依然应当在住址前面增加“生前”二字,即表述为“生前住址:„„”但公证书中不宜载明关系人的死亡时间,也不宜载明“已故”或“已死亡”。被继承人生前住址不详的,可以表述为“生前住址:台湾”。

(2)公证机构在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的同时可以一并办理领取户籍誊本、死亡证明和骨灰的委托书公证,但是,继承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本委托书仅限领取XXX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和骨灰”。

59、【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公证事项”仍表述为“亲属关系”,不表述为“亲属关系(继承)”。69

(2)公证词的表述参见《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22 6869 参见本参考要点第193条第(1)项。

《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169页的格式条款与此不同,建议优先适用本参考要点的条款。

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释4以及《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30-734页。

(3)“申请人”为证词所列的关系人的亲属之一,即只列明一名申请人即可。71

(4)“关系人”为被继承人,且关系人只能为一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别出具公证书。72

(5)继承人排列的范围和顺序参照公证书使用地的规定,由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通常无需列明后一顺序继承人。当事人要求列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可以列明后一顺序继承人。为避免申请人之间发生纠纷,也可以对后一顺序继承人另行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由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公证书应当列明该顺序之前所有顺序的继承人。涉及转继承的,需列明全体转继承人,并需注明转继承人与被转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所列亲属有死亡的,应当注明死亡和死亡时间。73涉及“关系人”有多名子女或兄弟姊妹时,男女应分别排序。74 70

《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169页的格式条款与《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30-734页的规定有差异,建议优先适用《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的规定。71 虽然公证书“申请人”一栏只载明一名有继承权的亲属,但在办理公证中通常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亲属均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72 参见《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22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释3。73 参见《公证书格式(2011年版)》第22式之二“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注释5。74 “男女应分别排序”是指如果有二男二女,应当称为“长子、次子、长女、次女”,详见本参考要点附录。40(6)被继承人去台前无配偶和子女的,公证词应注明“去台前未结婚亦无子女”。

(7)被继承人去台前有配偶,但大陆配偶已去世的,或者大陆配偶尚健在,而且去台人员与大陆的原配偶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不论去台人员是否再婚,公证词均将大陆配偶称为“配偶”。

去台人员去台前已婚,大陆配偶后来再婚的,且大陆配偶尚健在的,公证词将大陆配偶表述为“原配偶”,公证词中在“住址”之前,“公民身份号码”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被继承人结婚和改嫁的时间,即“„„公民身份号码:XXXXX(于XXXX年X月X日与XXX结婚,于XXXX年X月X日改嫁),住址:„„”。

(8)被继承人在台湾或国外的亲属,原则上不在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机构能够调查清楚的,也可以在公证书中列明。7560、【居民身份证公证】发往港澳地区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公证书适用本参考要点第221条的规定,公证书应当在证词中另起一行注明“本公证书仅限用于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发往台湾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公证书仅需另起一行注明“本公证书用于台湾地区”即可。

61、【切结书公证】办理“切结书”公证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被证明的切结书原文和公证词对“切结书”一词均应当表述为“保证书(切结书)”,或者“承诺书(切结书)”、“声明书(切结书)”,“公证事项”表述 75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27页。

为“签名”。

保证书通常应当按照大陆的用语习惯拟定(如称为“保证人”,或称为“保证人(具结人)”,不称为“具结人”),不宜直接将台湾通用的切结书(包括转换成简体字的台湾切结书)装订在公证书内。

62、【领据公证】办理“领据”公证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表述为“签名”。公证词应当另起一行载明“本公证书仅对当事人签字属实作出证明,不对《领据》的内容是否属实作出证明。”

63、【35式的变通】适用第35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如果能够确认被证明文件原件上的印鉴是属实的,通常应当采用以下证词: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YYYY《XXXX》的原件相符。原件上“XXXX”(单位名称)和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XXX的印鉴均属实。

十一、公证书的有效期

64、【公证书的有效期】多数国家对所接受的婚姻状况公证书、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规定了有效期,通常为三个月,但有些国家对公证书的有效期有特殊要求:

(1)阿根廷:未婚、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

42(2)奥地利:体检表公证书的有效期为28天。定居者申办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1个月有效。

(3)比利时: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4)玻利维亚:无犯罪记录公证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5)荷兰:使馆要求所有公证书半年有效。

(6)意大利:结婚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出生公证书有效期不限;其它公证书均半年有效。76

参见外交部网站http://cs.mfa.gov.cn/zcgj/lsrz/rzxx/t907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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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

65、【第1式与第34式的选择】办理委托书公证,通常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在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情形下,适用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法律效果更好。但是,适用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办证成本会提高、出证效率会降低,而成本的提高和效率的降低往往需要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公证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解释上述差别,由申请人作出选择。

66、【下级案由的启用】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在境内使用的委托书公证书,77 “公证事项”一栏原则上应当表述为“签名”、“盖章”、“印鉴”等。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招标单位对此有异议的,也可以采用“下级案由”,即表述为“委托书签名”,或者“委托书签名、盖章”、或者“委托书签名、按指印”等。

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应当严格按照格式所规定的“公证事项”的用语进行表述。44 67、【法人的表述】如果是单位申请委托书公证,格式中公证词第一款中“XXX(申请人)于„„”应当表述为:

XXXX(法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于„„ 如果在签名的同时还加盖法人印章,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XXXX”的印章 证词中第二款“XXX(申请人)„„”应当表述为: XXXX(法人名称)的委托行为符合„„,此处的“XXXX”为申请公证的法人的名称,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78。

68、【法定代理人的表述】法定代理人因转让属于未成年人的不动产等事务而需委托他人并申办公证时,格式中公证词第一款“XXX(申请人)于„„”应当表述为:

XXX(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XXX于„„ 证词中第二款“XXX(申请人)„„”应当表述为: XXX(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为符合„„7969、【申请人为二人以上的表述】如果申请人(委托人)为二人以上,公证书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XXX、XXX和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 78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签发委托书时,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法人与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组织关系,故应当表述为“法人的委托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行为”。《民法通则》第69条第(五)项也是表述为法人为委托人。79 法定代理人与被监护人是二个独立主体,其彼此关系不同于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法定代理人虽然处分的是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所为的意思表示却是法定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而非被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而以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已。《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19页的格式条款与此不同,建议优先适用本参考要点的条款。

处……

70、【受托人在委托书签字】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投标的委托书公证,可以适用第1式“委托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80也可以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申请人要求受托人也在委托书上签名的,则公证机构应当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或者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委托合同公证书81。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委托人XXX和受托人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71、【限制责任的注释】适用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等规避责任的注释。而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在境内使用的委托书公证书,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

72、【委托监护】因未成年子女随夏令营出国等原因需要办 80 有个别招标单位不接受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81 委托合同的公证必须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46 理委托监护公证的,参见本指导意见第140条和第143条。

73、【投标委托书】公证机构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办理用于投标的委托书公证(仅限用于投标委托书),可以将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委托书上的XXXX公司(单位全称)的印鉴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74、【不动产委托书】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通常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者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有特殊需要,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且公证机构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公证机构也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适用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如不能保证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的,则不能适用第1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75、【境外投资委托书】(1)个人申请办理用于在境外设立公司、入股或者购买股票、开设账户(包括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委托书(或协议)公证,公证机构需谨慎受理。目前只有温州、天津等少数地区在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试点,故山东省的公证机构通常不宜受理此类公证申请。特殊情形下受理此类公证申请,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第18条、第23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外经 47 贸委(或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2)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前款事项的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3)申办将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办理注册登记的委托书公证,公证机构需依据《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的规定》82,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

76、【风险提示】受托人不是委托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律师,而委托书又含有下列条款时,该委托书极有可能被违规收购房屋的中介或违规放贷者作为从事违规行为的工具,从而诱发执业风险,因此,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告知其风险并谨慎受理,如认为执业风险难以评估,可以拒绝受理:

(1)授权内容包括全权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办过户登记手续和代收房款等;

(2))授权内容包括代为偿还借款、代为转让房屋、代收房款、代为还账、自行冲抵欠款等83。

77、【境外关于委托书的特殊要求】(1)玻利维亚:委托书及商业文书须签名,并在中文签名旁加注与护照相一致的拼音。82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624-639页。

此类委托书绝大多数是用于贷款担保,实质是一种变相的“流押契约”(物权法186条)。对这种委托书办理公证不但风险极高,且会导致公证机构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萎缩。48(2)哥伦比亚:委托公证,其中应注明委托书签字人是该公司指定的具有合法代表权的签字人。授权书公证书须和营业执照公证书一起认证。84

十三、第2式“声明公证书格式”

78、【禁止受理】可以申办公证的声明书的种类和内容繁杂,公证机构在受理时应当用心把握,不能因为“声明内容由声明人自负”而放弃对声明书内容的形式审查85。除了依规不予受理的诸如“安乐死请求书”86、“打算结婚声明书”87、“夫妻关系未破裂声明书”88、“未与他人结婚声明书”89、“同意入籍声明书90”、“宗教信仰声明书”91、“未参加任何党派组织声明书”、92“借腹生子声明书”93以外,对“买卖小产权房的声明书”、“顶名买房的声明书”、“承认欠款的声明书”、“承认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声明书”、“将个人账户借给单位 8485 参见外交部网站http://cs.mfa.gov.cn/zcgj/lsrz/rzxx/t907041.htm 适用第2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对声明书的内容不仅仅是承担形式审查的责任,还可能包括实质审查的责任。86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93页。87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98页。88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99页。89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95页。90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94页。91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87页。92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789页。93 参见《公证规章汇编(2010年版)》第806页。

使用的声明书”、“认领亲子声明书”、涉及刑事案件的声明书、涉及信访案件的声明书以及涉及房屋拆迁的声明书、涉及计划生育的声明书、涉及同意医院手术的声明书等,都不宜受理。对含有本指导意见第100条内容的声明书也不宜受理。

在境内使用的证人证言以及含有类似证人证言内容的“声明书”、“证明书”,公证应当适用保全证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同时应当在要素式公证书中注明“本公证书仅对XXX在《XXXX》上签字、按指印的过程作出证明,不对XXX所签署的《XXXX》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证明”。

79、【第2式与第34式的选择】办理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在对声明人的声明行为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第2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80、【公证事项的变更】证明其他单方法律行为需要适用第2式出具公证书的,如承诺书、同意书等,“公证事项”应当调整为“承诺书”、“同意书”等。

81、【法人的表述】如果是单位申请声明书公证,公证书格式第一款和第二款中“XXX(申请人)”的表述应参照本参考要点第67条的规定。

82、【禁止限制责任的注释】适用第2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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