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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
(二)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鼓励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责任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第九条 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事项的事前监管。
(一)实行出资人面签制度。重点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初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监管审查。
1.对出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以及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面签,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摁指模、盖章。
2.签署股东承诺书。内容包括: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风险,签署《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实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监管约谈和考试上岗制度。审查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查拟任人任职资格、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信用记录和无犯罪
2.变更公司住所;
3.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20%(含)以下的; 4.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的,以及累计不超过2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
5.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除外); 6.变更经营区域,在同一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
7.修改章程(包含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1.变更公司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法定代表人;
4.变更董事、监事、总经理;
5.变更股权结构,股权变化累计超过20%的; 6.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 7.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8.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金融办每季度末集中受理各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正,在规定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风险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由属地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取消试点资格的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本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注销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凭省级监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属地监管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的事后监管。
(一)预警预防。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自愿终止或责令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做好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县级监管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关负责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分为 “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凡行业年审不合格、评级处于最低级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应为“不称职”。2次被评为不称职的,3年内不得在本省小额贷款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约谈和考试培训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不得少于1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年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少于80%,省辖市监管部门每季度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低于40%。
监管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谈话内容主要包括被约谈人的基本情况、监管部门对被约谈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约谈以及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监管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第六章 资本金运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
营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投向。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监管要求;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区域内发放贷款。
(二)贷款期限及额度。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占季末贷款余额的比例是否达到50%(含)以上;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贷款占季末贷款余额的比例是否在70%以内。
(三)融资情况。向金融机构融资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四)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发生股权结构调整及注册资金变化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
(五)业务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是否未经批准开展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
(六)风险管理。是否建立并落实相关贷款业务制度,贷款风险调查和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关键岗位是否遵循必要的分离原则,是否建立了清晰的授权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发生贷款诈骗,贷款损失金额是否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是否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七)财务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内控机制,按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
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财务作假行为欺瞒监管部门。
(五)非法收贷行为。收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进行追债行为。
(六)洗钱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资金业务往来进行洗钱等非法行为。
(七)关联业务行为。是否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寄售行等发生业务往来。
(八)员工违规行为。公司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
第三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制度,完善细化应急处置预案,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要及时分析研判各渠道的预警信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及时、有效地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在风险防范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重大风险事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的化解和维护稳定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
(三)监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公告牌;
(四)公布属地监管部门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举报电话;
(五)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
(六)小额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七)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
(八)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不得悬挂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到公司开业、调研、检查的照片作为公司宣传资料;
第十章 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到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名称的规范性,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部门批复信息的一致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的一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合规性;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完整、真实及合规性;
(五)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六)注册资本金的真实、完整性以及信贷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情况;
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和检查人员工作证件,告知被查公司现场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公司需配合检查的要求事项等。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以掌握和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原始资料、文件。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检查事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交被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六)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记录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并送达被查公司。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七)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资料制作成检查案卷,存档保存,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应督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责成其每季度向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披露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情况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重要决议等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要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归档和管理制度,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应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会议记录或纪要等。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统计报表,6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业务统计报表。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于获得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登陆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第十二章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监管建议、处理决定、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等,都应以《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等形式书面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并及时督导其整改进度和整改效果等。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涉嫌违法经营、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外,监管部门应区别问题的严重性,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