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液氨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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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贸企业液氨使用和储存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试 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液氨使用和储存的安全技术管理基本要求。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使用与储存液氨的非化工工贸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不注明版本号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T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规范 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 301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 3047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JB/T 7658.12 制冷装置用辅助设备 第12部分:紧急泄氨器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46 号)
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严禁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4.1.3 氨气、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4.1.4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为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且液氨钢瓶储存区、氨制冷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冶金企业的液氨场所,其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414的有关规定。
4.1.5 冷库设计、建造、运行、检修维护和运营管理等,应符合GB 50072和GB 28009的有关要求。
4.1.6 用氨厂房、液氨钢瓶储存区、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 m。
4.1.7 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并保持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4.2 从业人员
4.2.1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4.2.2 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液氨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2.3 涉氨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电工等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操作证后上岗,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复审。
4.2.4 其他从业人员应接受企业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的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8)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21)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22)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2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所规定的制度内容)等。
4.3.3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液氨装卸、用氨,以及特种设备、电气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4.3.4 液氨制冷企业应按《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安监总管四函〔2013〕28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4.3.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周期不超过3年,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4.4 应急管理
4.4.1 企业应按照GB/T29639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4.4.2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4.4.3 按照GB50016设置消防设施,涉氨装置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4.4.4 储罐区应设有喷雾水等泄漏应急处置措施。
4.4.5 企业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不易发生火花),配备管道、法兰和法兰垫片、阀门、储罐及钢瓶专门堵漏工具等应急器材。
4.5.3 企业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4.5.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4.6 隐患排查治理
4.6.1 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档案,并按规定要求通过“无锡市感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6.2 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定级,及时组织进行整改。涉及重大隐患的,应按照“五落实”(即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原则进行整改。
4.7 设备和设施
4.7.1 企业应针对漏氨重点部位,特别是管道、阀门、法兰等,制定日常巡查、检维修计划,并建立相应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及检查结果等内容。
4.7.2 企业应依法办理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4.7.3 两端阀门之间的液氨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等安全泄放装置。
4.7.4 特种设备以及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检定、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7.5 安全阀等泄放装置的排出口应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集中地点进行妥善安全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4.7.6 液氨场所应设置符合GB 50057规定的防雷装置。液氨制冷企业应按《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对氨制冷机房内的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管道进行等电位联结;其他液氨
95.1 制冷系统场所
5.1.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和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闭观察窗,观察窗的位置应便于室内人员巡视氨制冷机房设备运转情况。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确保有人值守。
5.1.2 变配电所与氨制冷机房的机器间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封塞。
5.1.3 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窗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5.1.4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5.1.5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
5.1.6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5.1.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呼叫报警装置。
5.1.8 氨制冷机房的照明设施应选用防爆型。氨制冷机房和配电室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5.1.9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5.1.10 氨制冷机房内的储氨器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喷淋范围内不宜设置无防潮设施的电器设备。
15.2.4 设备周围发生火灾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关闭进出口所有阀门。
5.3钢瓶储存区
5.3.1 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防震圈等附件。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5.3.2 钢瓶应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距工作场地至少5米以外的地方,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
5.3.3 钢瓶储存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办公室、宿舍、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设。
5.3.4 钢瓶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5.3.5 实瓶区宜设置固定雾状水喷淋系统。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实瓶区。
5.4 液氨储罐区
5.4.1 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应定期校验。储罐应安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
5.4.2 室外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区尚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满足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和设备法兰等连接密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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