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无经理)_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53: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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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住所:横县横州镇****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00% 股东同意在***年**月**日前足额缴纳完毕。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四)、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三

年,由股东指定或者聘任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议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于第二年一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

(七)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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