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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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1991-01-01

第一条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原则上按月发放核销单,即每月初根据出口单位上年同期的报关次数,加上本月预知的增减次数,发给出口单位核销单。

第三条 出口单位报关时必须多填写一份报关单,根据报关单的内容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出口单位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总金额、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出口单位所在地以及报关日期,如为记帐外汇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在每张报关单右上角填写核销单的顺序编号。

收汇方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如为远期收汇的,还必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如实行分期付款的,必须列明每次付款日期及付款金额。

第四条 海关凭出口单位出示的盖有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受理报关。海关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和报关单上核销单编号处分别盖“放行”章后,将核销单与相应的报关单退出口单位。

第五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必须在下列期限内将核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有关汇票副本送回发放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

(一)本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七日内;

(二)异地报关的在报关后二十日内。

第六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在向受托行递交单据时,必须附上与该票出口单据有关的核销单,否则受托行不得受理。受托行收妥货款后,如受托行同时也为解付行,则该解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其中一联专供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用)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如受托行不是该票货款的解付行,则受托行在核销单上填写寄单日期、BP/OC号并盖章,将货款原币及核销单划转有关解付行,该解付行在将该票货款解付并在核销单上盖章后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第七条 自寄单据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在向进口方寄单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货款解付行和核销单编号,并将发票、汇票副本和核销单送该解付行存查。该解付行在收妥货款后,将货款结汇(经批准可保留现汇的货款除外),并按汇款通知上的核销单编号取出核销单,填写有关栏目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核销单退出口单位。

第八条 出口单位报关后因故货物未能出口,要求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由出口单位退外汇管理部门注销该核销单及其存根。如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不再凭该核销单报关,则该核销单自动作废,出口单位将该核销单退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第九条 出口单位在异地出口委托代理人代为报关时,必须将自己的核销单送代理人。在办完报关手续后,代理人必须及时将该核销单及有关报关单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 一切贸易项下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出现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一般贸易方式、协定贸易和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必须凭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以及有关有核销单顺序号的报关单办理。但下列方式出口还必须另附有关证明:

(一)出境展销、展览商品(不含暂时出口货物)附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工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第十二条 以货易货项下出口,出口单位必须凭核销单、易进货物的入境报关单和有关发票副本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补偿贸易项下以实物补偿的出口,出口单位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等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补偿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俟补偿出口额满和补偿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将对新增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第十四条 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出口单位凭经贸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件、报关单及核销单,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除下列商品外,出口其它商品未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自寄单据:

(一)鲜活、易腐商品;

(二)出境展览(销)商品;

(三)金额在等值一百美元以内的有价样品;

(四)预收货款项下的商品。

第十六条 出口单位只能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核销单,核销单不得相互借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如出口单位将核销单丢失,必须立即向发放核销单的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所丢失的核销单编号,并通过报纸发表声明,该核销单即行作废。

第十八条 如出口单位伪造核销单或虚报核销单丢失而仍用该核销单报关出口的,一经查明,一律按逃汇从重处罚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如出口单位因关闭、停业、合并或转产,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时,应立即将所有未用的核销单退原发放的外汇管理部门,并办理已用核销单的收汇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办法》及《细则》未尽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发布新的规定或通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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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程序

出口收汇核销审核程序

一、出口单位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贸发委或外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二、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核销员证。(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四、出口单位报关前口岸备案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五、出口单位网上交单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 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六、出口单位收汇核销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二)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5个工作日录入电脑。

七、出口单位核销单的遗失及补办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遗失空白核销单的,应当在遗失之日起3日内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向外汇局申请挂失时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对于出口企业遗失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外汇局理该核销单的核销手续后,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遗失巳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的,出口企业须在15天内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局审核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和核销单退税联的网上挂失手续。

八、核销单的注销、禁用

(一)按下列程序操作:

1、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2、出现下列情况时,外汇局将对出口企业已领未用 的核销单进行网上“禁用”操作:

(1)出口企业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2)出口企业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禁用”的。

(二)办理时间:依据情况,随时办理。

九、出口单位银行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

(一)须提供下列文件:

1、水单核销联遗失补办申请;

2、水单记帐联复印件;

3、核销登记本;

(二)办理时间:外汇局审核,三个月后出具未核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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