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三种情况处理办法_三种地的处理方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50: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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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三种情况处理办法

各超限检测站在治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三种情况为:

1.超限运载大件不可解体物品且没有办理山西省《超限运输通行证》的; 2.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的(即闯关的); 3.擅自非法超限运输的。

对于这三种不同情况,有各自对应的立案依据、所违反的条例和处罚条例,但对于处罚金额有时不好掌握,现结合《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具体分析如下:

1.超限运载大件不可解体物品且没有办理山西省《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扣留车辆。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又详细分类如下: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超过公路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轻微车货总长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路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一般

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1%的,每超1%罚款200元.严重

车货总长度超过限定标准100%的,每超1%罚款400元,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超过公路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轻微

车货总宽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一般车

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1%(含1%)的,每超1%,处200元罚款。严重

车货总宽度超过限定标准100%的,每超1%处2000元以上罚款,每增加0.1米加处500元罚款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超过公路限高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

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轻微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未超过1%的,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一般 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1%(含1%)的,每超1%处2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高度超过限定标准100%的,每超过1%处400元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轻微

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的。不予处罚 一般

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的。按擅自超限运输依法进行处罚

2.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的(即闯关的)车辆

立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 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又有详细分类: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一般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严重

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检测秩序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超限检测秩序严重拥堵或混乱的,或者超限车辆经营者对抗检查,暴力抗法的。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脱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 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一般

初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处500元罚款 严重

多次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每增加1次,加处5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3.擅自非法超限运输的车辆

立案依据:《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依据《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一(含百分之一),处以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详细分类如下: 违法种 类 法律依据 违 法 程 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山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且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每超过限定标准1%(含1%),处以200元罚款;超过100%,加倍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轻微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经路政执法人员制止,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一般

车货总质量每超过限定标准1%(含1%)。处200元罚款 严重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0%的,每超过1%。处4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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