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对账实施细则 .24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对账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账实施细则(2015年1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务核对工作,建立健全对账机制,规范对账操作流程,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银发〔2002〕370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现金、存款和联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52号)、《***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甘信联发〔2013〕33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对账包括银企对账、银银对账和内部账对账。银企对账指各营业网点对单位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按月签发“银企余额对账单”,与开户单位进行账务核对,或将满页分户账页发给开户单位进行交易明细核对,客户将对账情况按《***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规定方式反馈给开户网点,以达到客户银行账户与自身账务核对一致的过程。银银对账是指营业部同人民银行及他行对我联社结算资金头寸进行的对账。内部账对账是指联社各营业网点对自己内部账务包
对上月有发生额的进行人工记账的内部账明细账(主要指应解汇款、应收应付款、代理付款账户等)进行打印并根据业务凭证进行勾兑,由主办会计及网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按季进行汇总轧差,建立内部账台账,各季数据要做到衔接一致。
第二章 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 对账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联社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完善本联社《银企对账实施细则》。2.配合稽核部对对账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分析。3.负责收集、整理对账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其他与对账有关的工作。
(二)各营业网点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与客户签订《***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明确“银企余额对账单”发放方式。
2.负责“银企余额对账单”的发放、收回、审核、统计及整理归档工作。
3.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更新工作。
4.负责受理客户的不定期对账或临时对账工作。
5.负责协助客户对未达账项或异常情况的查询、核对工作。
定,各网点必须与开户单位签订“银企对账服务协议”(见附件一),明确对账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对账采取“余额”核对和“往来账务”(即“交易明细”)核对两种方式。
(一)“余额”核对方式是指由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或网点报表系统”中生成、打印单位账户的“银企余额对账单”。“银企余额对账单”一式两联(客户留存联和回执联),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在加盖本网点“业务公章”后发放给客户。客户核对无误后,按《***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中规定期限内在“回执联”上加盖开户预留印鉴后返还开户网点。
(二)“往来账务”(以下简称“交易明细”)核对方式是指由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打印单位账户的明细账页(一式二联)第一联为 “网点留存联”,第二联为“客户留存联”,银企对账岗位人员应在第二联“客户留存联”上加盖本网点“业务公章”后发放给客户。
第九条 各营业网点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银企对账工作,采取不同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一)“银企余额对账单”按月打印,并及时与开户单位(支票户)进行对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主办会计应加强银企对账的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银企余额对账单”的回收率,确保对账单收回率在每月月初打印出上月对账单后当月内达到100%。
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收回的开户单位“银企余额对账单”回执联情况。
(一)档案资料装订顺序如下:
1.《银企对账情况说明报告》:要求内容详细,须涵盖本次应对账户数,发出、收回“银企余额对账单”数,未达账项的笔数、金额等,同时对未发出及未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要逐户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并由开户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订。
2.当月“银企余额对账单”清单:其内容为收回并审核无误的“银企余额对账单”、未发出的“银企余额对账单”、发出未收回的“银企余额对账单”的详细信息。
3.当月“银企余额对账单”按科目、账号由小到大排序装订、归档、管理[应在次月1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对账单少的网点可按季于季末次月10日前装订)。
4.《内部账对账情况说明报告》:要求内容详细,须涵盖本月所打印对账的内部账户借、贷方发生额、余额、笔数、原因、用途等,并由网点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装订。
5.内部账明细账账页勾兑清单,由主办会计、负责人签字
到100%,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及《******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处理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外,每差一个百分点年底对网点责任人考核扣0.5分。对账制度不严格落实形成案件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省农村信用社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客户号:____________ 甲方(客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营业网点名称): _____________ 为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就定期核对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一、对账方式
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单位结算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按月打印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由甲方来开户网点领取核对并加盖开户预留印鉴后反馈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给乙方,甲方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要及时向乙方查询;如甲方不来领取“银企余额对账单”,视为对当月账务无异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为了便于联系,甲方指定银企对账联系人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财务负责人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遵守下列对账约定:
l、乙方根据甲方账户使用情况确定对账频率,具体以乙方实际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为准。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银企余额对账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账户开户预留印鉴的纸质“银企余额对账单”反馈给乙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银企余额对账单”上予以确认,不符的,则应注明不符款项。如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乙方,乙方视同甲方核对账务无误。
3、对于甲方反馈的余额不符或印章不符的“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直至核对相符。
4、如甲方未及时领取或反馈对账回单,乙方可以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提示甲方。
5、甲方应保证本协议中提供的银企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进行修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六、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并自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生效。
当本协议中账户已销户或变更至其他对账协议时,本协议终止。
七、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