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伤 事 故 管 理 规 定_管理规章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3:49: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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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事 故 管 理 规 定

1、凡发生事故24小时内必须向坑口有关部门(调度室、安全股)汇报,对隐瞒不报或逾期不报,歪曲事实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每次扣款1000元的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法律责任。

2、为严格工伤休假管理,凡休伤假的人员一律按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规定复工通知时间进行工伤考勤,休工伤假时间到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延假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承担带来的一切后果。

3、按国家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未经认定的工伤,任何人不能亨受工伤的相关待遇。

4、为避免受伤人员,在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扯皮现象,工区(段)股室、单位领导未经批准,不能采取随意答复受伤人员的各种费用问题,如出现答复现象,将由答复者自行承担发生的后果。

5、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或影响事故结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扣款100~500元的处理。

6、对发生事故后,在医疗期间,超出工伤范围进行医疗的医疗费用,由受伤者自行承担。

7、受伤者在医疗、休养期间,原则上只准在单位进行休养,不经坑口领导同意,受伤人员不准擅自离开单位进行休息,若未办理手续离开单位休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伤者自行承担

8、受伤后、在医疗期间,未跟单位办手续,自行进行医疗的,由自已承担医疗带来的一切费用及后果。

9、发生事故时,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准擅自移动现场(抢救伤员例外,但要做好现场人员及相关设施移动记录)。

10、发生事故,伪造现场,妨碍有关人员的调查,做伪证,假证据包庇事故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的,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未经领导同意,驾驶车辆干私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而造成事故的,不认定为工伤,由造成事故者自行承担。

12、凡发生事故(含小伤)的单位和个人,工区(段)、股室不得擅自批准工伤休假,必须经安全部门、经营部门同意、办理休工伤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考勤,违反者,将承担带来的一切后果。

13、各单位对休工伤假的人员要严格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反应,使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

14、工伤事故的处理原则:

①一般责任事故,个人赔偿100~200元;

②属个人无意识违章造成的事故,个人赔偿200~500元; ③属违章造成自已和他人伤害的,除承担3~5%的医疗费用,个人赔偿500~10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矿部、坑口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凡业务股室人员未按矿部工伤要求进行操作,影响到工伤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将给予责任人扣款100元的处罚。

16、事故管理是一项法制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企业出台的相关政策来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凡违反以上规定的,(除第1、5、14.15条外),将给予单位和个人500~1000元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相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经坑口2009年坑工作会通过之日执行,解释权属坑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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