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毒丸”真的有毒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毒丸计划的利弊分析”。
试论“毒丸”真的有毒么?
【摘要】:随着现代商业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为了更充分地整合资源,以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的目的,我国和国际上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逐步通过投资新项目或者并购的方式来实现企业扩张的目的。并购企业利用被并购企业已有的人才、技术和管理经验,降低其进入原来不熟悉行业的学习成本。然而,随之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恶意收购,使得企业不得不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保全对公司的控制权,采取一定的经济或者法律措施,防止并购的发生或者挫败已经发生的并购行为。毒丸计划便是企业防御战略中的一种新战略。
【关键词】:毒丸计划
优势
缺陷
应对策略
一、毒丸计划的起因及发展:
(一)企业并购防御战略的产生
并购防御,又称为反并购,是针对并购而言的,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为了维护自身或公司的利益,保全对公司的控制权,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并购的发生或挫败已经发生的并购行为。通常只有在敌意并购中,才会出现对并购的防御与抵制。
(二)毒丸计划的起源
毒丸计划,属于企业并购防御战略中的一种策略,最早起源于股东认股权证计划。这一认股权证计划授权目标公司股东可以按照事前约定的高折价认购目标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或也可以认购成功收购公司股票的认股权证,全面成功的设计方案可以令其“毒性”兼而有之。1985年,美国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 Chancery)法院判决毒丸术合法,确认毒丸术的实施无须股东直接批准即可实施。毒丸术因此在八十年代后期在美国被广泛采用。但实践表明,毒丸术对目标公司股价和股票收益的影响甚微。
毒丸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毒丸计划于1985年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
(三)毒丸计划的存在意义
有许多研究认为,毒丸计划这一反收购工具往往用于抬高主动收购方的价码,而非真正阻碍交易的达成。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易手率高,公司股权控制变化极大,毒丸计划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反收购手段。但在公司治理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毒丸计划的采用率已大幅度下降。公司董事会不愿给外界造成层层防护的印象。公司治理评估机构也往往给那些有毒丸计划的公司较低的评级。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也不愿意看到董事会人为设立一道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障碍。
(四)毒丸计划的表现形式
毒丸计划有以下的具体表现形式: 1.股东权利计划:
该计划表现为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多半以权证的形式体现。
[1.1]权证的价格一般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购买新公司/合并后公司的股票。例如,A公司股票并购前的市价为5美元/股,其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3倍即15美元,此时B公司拟收购A公司(吸收合并情形),或B公司收购A公司后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新设合并情形),若并购后的合并公司/新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美元/股,则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15美元的价格购买3股B公司(吸收合并情形)或C公司(新设合并情形)股票,对应市值就达到3股×20美元/股=60美元。
[1.2]当恶意收购者收集超过了公司预定比例(比如15%)的股票后,除恶意收购者以外的权证持有人被授权可以半价或折扣一定的比例购买公司股票。在某些情况下,每一权证可以直接兑换该公司1股普通股。
2、兑换毒债
这就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该条款往往作如下规定,即在公司遇到恶意并购时,赋予债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向公司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这种毒药条款存在,促进了债券发行,大为增加了债券的吸引力,并且令债权人有可能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意外收获。
(五)毒丸计划的分类:
1、负债毒丸计划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例如,目标公司发行债券并约定在公司股权发生大规模转移时,债券持有人可要求立刻兑付,从而使收购公司在收购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降低
其收购兴趣。
2、人员毒丸计划
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全部/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目标公司被以不公平价格收购,并且这些人中有一人在收购后将被降职或革职时,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这一策略不仅保护了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会使收购方慎重考虑收购后更换管理层对公司带来的巨大影响。
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二.实施毒丸计划的作用和意义
(一)毒丸计划存在的意义
毒丸计划一经采用,至少会产生两个效果:其一,对恶意收购方产生威慑作用;其二,对采用该计划的公司有兴趣的收购方会减少。
作为防御性条款,正常情况下,毒丸术体现不出其存在价值。但公司一旦遇到恶意收购,或恶意收购者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则该等权证及条款的作用就立刻显现出来。毒丸术的实施,或者是权证持有人以优惠价格购得兼并公司股票(吸收合并情形)或合并后新公司股票(新设合并情形)或者是债权人依据毒药条款向目标公司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从而客观上稀释了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增大收购成本,或者使目标公司现金流出现重大困难,引发财务风险,使恶意收购者一接手即举步维艰,这种感觉,好似人吞下毒丸,得不偿失。
(二)毒丸计划在中国
1.上海家化案例:
在2011年11月28日紧急召开董事会,讨论并通过了内部称作“毒丸计划”的决议,表示由于公司目前现金流充足,且预计未来几年内现金流持续增长,能充分满足公司近几年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承诺未来三年(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内,如公司发展情况依然良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增长,除股权激励增发外,不提交其他任何形式的再融资方案(含票据及债券融资)。
2.新浪“毒丸计划”反并购策略:
新浪是目前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门户网站,盛大是目前中国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商,两家公司都注册于英属开曼群岛,并均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2005年2月19日上午,盛大声明,截止至2月10日,盛大已斥资2.30亿美元购进新浪19.5%股权,并表明此次收购新浪股票的目的是一次战略性投资。盛大将会采取各种方式增持新浪股票,以获得或影响新浪的控制权。
针对盛大的恶意收购,新浪随即抛出“毒丸计划”。计划声明:对于3月7日的记录在册的新浪股东所持的每一股股票,都能获得一份购股权。如果盛大继续增持新浪股票致使比例超过20%时,或有某个股东持股超过10%时,这个购股
权将被触发。而此前,购股权依附于每股普通股股票,不能单独交易。一旦购股权被触发,除盛大以外的股东们,就可以凭着手中的购股权以半价购买新浪增发的股票。这个购股权的行使额度是150美元,就是说,每一份购股权能以半价购买价值150美元的新浪股票。从现在看,由于股票价格未能确定,因此购股权数也不能确定。但是一旦计划实行,将大大增加新浪的股本数,这样可将盛大的股权比例稀释,从而失去控股地位。从实际结果看来,盛大公司于2006年11月宣布出售370 万股份,持股比例将从19.5%减为11.4%,这意味着盛大放弃对新浪的控制权,新浪的毒丸计划产生了预期的效果。
三.毒丸计划的优势与缺陷分析
(一)毒丸计划的优势分析
毒丸计划的优势在于,除表决权计划以外的其他毒丸计划,可有效地阻止强迫性双重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表决权计划则通过阻止要约人取得表决控制权而防止了(收购后)股权问题。但同时,毒丸计划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公司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二)毒丸计划的适用性。
相比其他反收购手段,毒丸计划无疑是最便于使用的。首先,毒丸计划是目标公司单方面的防御措施,它不必如“白衣骑士”或“相互持股”一样,需要借助其他公司来摆脱被收购的境地。其次,毒丸计划对敌意收购的反应是最快的,一旦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毒丸计划即可启动。
(三)实施毒丸计划的弊端
实施毒丸计划很可能激化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毒丸计划提高了收购成本,对股东而言是有利的,然而,管理层则可能利用毒丸计划来防御收购以确保其对公司的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之下,毒丸计划无疑强化了管理者的利益。目前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机制,都不能有效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这种利益冲突,很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负面影响。
四、“毒丸计划”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新《公司法》对原来的同股必须同权,同股必须同利的强制性规定做出了修改,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修订后的《公司法》还增加了新增资本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这无疑为毒丸计划在中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一直以来对于反并购措施的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在实践中,目标公司管理层不顾广大股东利益,任意采取反收购措施来阻挠诚意收购的问题相当突出。针对毒丸计划存在的缺陷,以及目前我国反并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考虑解决的办法:
(一)协调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毒丸计划的使用带来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公司管理层可能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无视广大股东的权利。因此可以考虑把是否使用毒丸计划的最终决策权交给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来决定何时采取毒丸计划、采取何种毒丸以及采取毒丸计划的具体方式,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
(二)加快立法进程。
我国企业并购立法严重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反收购的法律,因此现实中反收购行为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法解决。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寻找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而且这个在法律上的漏洞极易导致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不规范。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对目标公司管理层反收购行为做出明确规制,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避重就轻,选择合适的反并购措施。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关于反并购方面的立法,“毒丸计划”的实施环境没有美国等西方国家那样理想。所以面对恶意并购时,我们应该因地制宜,避重就轻,选择最理想的反并购措施。反并购措施有很多种,比如“牛卡计划”、驱鲨剂、“白袍骑士”、金银降落伞、股份回购等等。每种都有其利弊,公司在运用之前应权衡一下。
【参考文献】
【1】尤亚琴.《经济与法》.《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可行性》.2011年第四期
【2】赵金龙,李岩.《证券市场导报》.2009年第1期
【3】刘凯,孙克强.《法学杂志》.《反收购规制中的利益平衡——以毒丸计划为视角》.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