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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 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08年,省财政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为规范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特编制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建设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内容包括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标准体系建设、例行监测、农产品认证、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标识推广、市场监督检查、宣传培训、市场调研、信息发布、事故应急等内容。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省上统一配发设备,设备配备原则是能够对当地水质、土壤、大气等农业产地环境进行常规分析,对优势种植产品农药残留和畜、水产品兽(渔)药残留的检测,对农药、化肥进行常规检验。
(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2008年计划开展4次例行监测工作,累计抽检各类农产品样品2960批次,其中:蔬菜类产品2240批次,畜禽产品560批次,水产品160批次(已安排)。
(三)标准制修订 2008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主要制定农业基础标准、农(兽)药等污染物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农业环境控制、投入品合理使用、大宗特色农产品分等分级、农产品包装与标识、通用生产管理规范等标准,计划安排40项左右。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2008年,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认证,继续做好到期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的复查换证工作,力争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一个新的提高。
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验收工作。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
2008年,在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同时,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工作,优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检测体系建设
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经编委批准成立(要求是综合性检测中心,职能必须农、畜、水产品),并已通过计量认证或2008年年内可以完成计量认证的检测中心。有开展对主要农产品检测的基本设备和检测能力,并已开展正常检测工作的机构。2007年已扶持的市(州)不得重复申报,平凉市可再申报20万元以内的设备配置项目。以市(州)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项目。
(二)例行监测
1、申报单位必须通过省级计量认证;
2、申报单位必须是经省农牧厅审查认可,并委托承担相应的检测工作的。
(三)标准制修订
1、申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作基础。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此项目仅限于承担种植业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认证业务的省农业环保站、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渔业技术推广站等单位申报。
(五)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
1、示范品种。申报的示范品种仅限1种,具体品种为:种植产品包括蔬菜、水果、中药材、马铃薯四类产品;畜禽产品包括生猪、奶牛、蛋鸡等三类产品;其他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产品。
2、示范规模。马铃薯、蔬菜、水果以县为单位,种植面积不少于10万亩;中药材以县为单位,种植面积不少于5万亩或单品种种植面积不少于3万亩;畜禽养殖中奶牛存栏不少于1000头,生猪年出栏不少于10万头,蛋鸡存栏不少于30万羽。具体示范规模另定。
3、产地环境。有较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条件,项目区内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要求,有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等。
三、申报数量和补助标准
(一)检测体系建设
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限报1个项目,资金规模控制在40万元以上。主要购置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不搞土建。
(二)例行监测
各检测单位申报承担的检测品种和检测数量不能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具体按省农牧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甘农牧〔2008〕94号)下达的检测任务申报。蔬菜类产品检测一个项目补助200元,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检测一个项目补助500元。每个产品检测2-3个项目。
(三)标准制修订
每个市(州)推荐数量不超过3个,厅属单位上报数量不超过2个。制定新标准的项目每个补助经费为1.0万元,修订标准的项目每个补助经费0.5万元。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根据省农牧厅统一安排的认证工作量,每个新认证产品补助经费0.2万元,认定产地每个补助经费0.4万元,复查换证产品和产地每个补助经费0.2万元,一体化认证每个补助0.5万元。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项目
每个市(州)推荐数量为1个,每个项目的补助经费为10万元。
四、资金补助方式
检测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全部由省上统一组织进行政府采购,购置必要检测设备配发各地检验检测机构。
例行检测、标准制修订、无公害产品认证等项目,各单位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先开展工作,工作完成后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进行审核,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标准下达拨付资金。标准化示范县(场)建设参照农业部对同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先下达资金,后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组织验收。
五、申报书应提交的附件
1、检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证书复印件(检测体系和例行监测项目提供);
2、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提供,要求提供综合性检测机构批文);
3、省农牧厅委托承担检测和认证工作的文件复印件(例行监测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项目提供);
4、现场检查员证书复印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项目提供)。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合格评估)证书(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场)建设项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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