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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导论
教育法制化概念:它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据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法制化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
主要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济有道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治教原则。
②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 ③依法保障教育主题合法权益的原则 ④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
⑤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⑥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⑦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广泛的法的渊源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和法的形式渊源等。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重):教育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教育主体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教学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法。教育行政法。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系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在法律上的反映。另一方面,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③社会主义道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 它们的关系表现在:①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制化。③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法》立法宗旨:《教育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⑥教育要适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学校教育制度又称学制:是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的关系的制度。
8条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2、九年义务教育制度,3、职教和成教,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6、学位制度,7、扫除文盲,8、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教育投入的体制
《教育法》第53条对教育投入的体制作了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投入的增长幅度:
《教育法》第54条对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比例作了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有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55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第四章 教师法(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教师的权利
①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②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③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④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⑤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⑥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教师的义务
①教师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聘,完成教育教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⑤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⑥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首先,教师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其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再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最后,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教师资格要素:国籍要素;思想品德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③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④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学历⑤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⑥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教师资格取得: ①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②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③颁发证书
教师资格的限制:指公民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其教师资格取得加以 限制,其法律后果变现为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丧失:指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其担任教师的资格的取消。收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此外,《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a、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b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官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聘任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职务关系的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包括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
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重要)
《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高等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方针和任务(论述题):
性质:我国的高等教育的性质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等教育。首先,我国的高等教育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密不可分的,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我国的教育事业始终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成长和发展的;再次,我国宪法中明确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各行各业建设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动同样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最后,高等教育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必然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方针: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首先,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阶段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是由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其次,高等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最后,根本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基本要求就是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任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学位: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三级.学科门类(11):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满足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①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②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③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④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7、财产管理自主权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主管理和监督(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受到依法监督)。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是“党委决策,校长负责”,将民主的理念贯彻在日常的决策中,使集体的智慧和个人的能力比较好的结合起来,发挥最大的作用。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
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高校教师的权利:
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享有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3、享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4、享有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处分、处分种类、程序: 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于学校给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处分程序:高等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①取证与查实②审查与决定 ③送达与备案 ④听证⑤申诉 ⑥附则
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高等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解聘。(2)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所在高等学校及其撤销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1996年9月1日,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
职业学校教育层次:初等职业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职业培训种类: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建立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职业教育: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加劳动者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表现为:①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加速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②实行依法治教,使复杂的职业教育活动走向规范化、有序化;③职业教育立法是为了发展职业教育。
职业培训的概念 是以就业、转业或提高职业能水平为目的的非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代替的。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②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简答)实行产教结合是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所决定的。产教结合原则的含义是: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地联系与协作。③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④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共性。《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义务教育原则②义务教育普及性原则③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④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原因:①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得过于笼统。②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原来的义务教育法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要求③出现了一些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的新的情况④实践中,义务教育还存在乱收费的问题⑤经费的严重短缺与投入不足也是近年来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⑥我国的义务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也很不平衡。
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①保障义务教育经费。②实施素质教育。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法》的概念是国家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适龄儿童,少年)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民办教育时间:1982.11.26 民办教育施行期:2003.9.1
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具体内容如下: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公益性原则。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教育侵权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教育侵权行为特征①违法前提的特殊性;②违法主体的多样性;③违法性质的双重性;④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法律救济的概念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概念: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由法定机构按法律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其享有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我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体制构成: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的原则。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③正当程序原则。
教育申诉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教育申诉的特点:①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②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③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④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管辖类别: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特征:①诉讼前提的特殊性;②诉讼被告的恒定性;③诉讼主体的多样性;④程序启动的被动性;⑤审理对象的限定性;⑥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的程序。
5、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