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_合肥市建筑工程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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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合建质安监[2010]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保障性住房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各开发区、三县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通知》(建保„2010‟106)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恢复楼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各类投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

1、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2、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理部,专业配置齐全,人员数量必须与工程规模和难度相适应。监理人员须经过建设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施工单位应选派有保障性住房施工经验的项目经理组成项目部,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应配备齐全,数量与工程规模和难度相适应。企业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

4、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打卡考勤制度,确保关键管理人员日常在岗履责。

二、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合肥市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各项要求,设计和施工过程要突出重点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开裂等质量通病。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2、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检测制度。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检测。还应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门窗、墙地砖、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建筑相关产品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落实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专项治理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全面贯彻落实我站关于小料钢筋加工、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管理、建筑节能、防水工程等专项治理文件的要求,确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应委托

法定检测机构对主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4、严格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实行“裂缝”、“渗水”一票否决。分户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逐套对住宅工程的几何尺寸、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进行检查,并填写分户验收表,经各方签认后张贴于户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要作为住户交接验收的要件之一。

5、严格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其室外绿化、景观、道路、排水设施、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配套附属设施已经完工并经有关单位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住户,严禁擅自交付。

6.落实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保障性住房交付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维修服务队伍,并在住宅的入口处公示。保修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到现场组织维修。维修完毕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并经住户认可。渗漏等质量缺陷,应重新做蓄(试)水试验,确保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将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记录不良行为,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

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1、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力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将监督责任落实到监督员。

2、各级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应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3、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对现场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建议有关单位撤换。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抄报:省质安总站、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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